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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營業登記,勿開立總機構發票交付買受人。

(2016/8/22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營業人的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有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另分支機構如有實際銷售行為時,應由其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所說明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第3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故分支機構可視為獨立之營業主體,應分別申請營業登記、領用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但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由總機構合併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所提醒,分支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有對外營業之事實即須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