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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價稅徵免規定

 (2016/8/31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公共設施保留地本來是政府該徵收,而未被政府依法徵收之私有公共設施用地。這些用地是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劃將來要做為道路、港埠、綠地、學校、社教機關及市場用地等機關預定用地,日後由政府徵收開發使用。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供自用住宅使用可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外,統按千分之六稅率計徵地價稅;若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都市計畫法所稱「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都市計畫法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同法第42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因此,已取得或非留供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則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前述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