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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貸出款項不收取利息,相對於貸出款項 利息支出不予認定

(2015/11/30台灣新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該公司列報利息支出700萬餘元,並主張該貸款用途係為擴建廠房購地所需。

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所購買之土地,地主為該公司股東乙,買賣雙方於100年即簽訂土地買賣合約並繳清土地款,惟遲至101年尚未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次就資金面查核,甲公司確實將貸入資金1億4千萬元無償提供乙股東使用而未收取利息,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按加權平均法求出平均借款利率核算利息支出400萬餘元,並自其列報利息支出項下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利息,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支出,依規定不得列報,應請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