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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日起特休新制開跑

現行標準: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2)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3)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4)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新制:
106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修正後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2)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3)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4)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5)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6)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勞工留職停薪期間,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惟如勞資雙方對於留職停薪期間年資計算另有約定,可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