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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或焚燬,應儘速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2017/2/7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
拆除房屋,應於房屋拆除完竣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常有民眾在接獲房屋稅單時,才發現早已拆除的房屋仍有繳款書,除非納稅人能提供主管機關核發的拆除執照、地政機關核發的滅失證明或其他可資證明拆除日期之資料,才能溯及自實際拆除月份起免徵房屋稅,否則僅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不能追溯至房屋拆除當月。
因此,為維護自身權益,請民眾務必於房屋拆除完竣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註銷房屋稅籍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