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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帳繳納證明視同繳納收據,民眾應保存5年

(2017/4/17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

106年度使用牌照稅業於本(106)年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2日,納稅義務人若辦理自動櫃員機、網際網路〔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信用卡〕、電話語音、QR-CODE行動條碼至繳稅服務網站〔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信用卡〕轉帳繳稅或約定轉帳繳納成功者,該局均製發使用牌照稅轉帳繳納證明予納稅義務人,轉帳繳納證明視同繳納收據,納稅義務人收到轉帳繳納證明時請妥為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