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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進修學雜費 不可列扣

(2017/4/18經濟日報)

報稅季將到來,財政部提醒

納稅義務人本人在職進修支付的學雜費,不可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有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就讀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的學費才可列報。

許多立委過去曾提案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適用對象,應擴大適用至本人,或是配偶,可鼓勵國人充電、進修,但財政部尚未點頭。

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規定,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教育學費,每人每年的扣除數額以2萬5,000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所以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扣除,是以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子女為限,納稅義務人自己在職進修的學雜費是不可以列報扣除的。

因此,若是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皆不可申報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