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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期間及重劃完成後地價稅可減免

(2017/07/26新竹市稅務局)

民眾詢問,是否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就可以全部免徵地價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

稅務局說明

劃地區內土地,須符合上述「在辦理重劃期間,致無法再繼續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之規定,才可以免徵地價稅。

如果土地在重劃期間內仍提供使用,如供原有房屋、工廠使用等,則不適用免稅規定,千萬不要誤以為只要是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就可以全部免徵地價稅。但該土地於辦理重劃完成後,其地價稅仍可適用完成之日2年內減半徵收的規定。

舉例說明:重劃土地於106年2月重劃完成,依規定自106年起該土地應課徵地價稅,但是106及107年地價稅減半徵收,自108年起恢復全額計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土地辦理完成後,重劃主管機關於土地交接後三十日內列冊送交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減免,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而所謂「完成之日」,係指市地重劃部分,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條之1規定,是指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實地指界及交接土地等各項工作均完成,土地所有權人能就新分配土地管理、使用、收益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