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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營業稅,應取得並保存完整之應稅憑證

(2017/08/0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於同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營業稅達新臺幣5,000元以上並符合相關規定者,得按營業稅法第7條之1規定,於購買貨物或勞務之次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申請退還購買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營業稅。

本局說明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購買營業稅法第7條之1第1項規定之貨物或勞務,依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申請退還營業稅者,應取得並保存下列應稅憑證:

一、 二聯式統一發票、收銀機統一發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

二、 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

三、 分攤費用營業稅額證明單及原始憑證影本。

四、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本局進一步說明,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可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外商參展退稅專區,查得「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之1」、「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及相關退稅須知與申請表等各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