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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的債權人,不得查調債務人稅捐課稅情形,僅得申請查調財產,所得資料

(2017/10/17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近來有債權人向地方稅務局詢問,經取得民事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可否查調債務人的地價稅及房屋稅課徵情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依據稅法的規定,應對納稅義務人的財產、所得及納稅等資料,保守秘密;不過若債權人已取得民事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就可以向稅捐單位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所得資料,但不包括稅捐課徵情形。

經該局了解,因捐稽徵法已修改增列自96年1月12日起發生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的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債權人為了評估要承購的債權假使經拍賣,再扣除稅捐單位可優先受償之稅捐後,尚可分得多少數額,所以才要了解債務人的課稅狀況。

該局指出,稅捐稽徵法針對得提供債務人課稅資料與債權人的範圍,僅以財產,所得資料為限,不包括稅捐課徵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