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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日優惠稅率認定 有時差
(2015/12/22經濟日報)
台日簽訂租稅協定,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副營運長林東翹提醒,租稅協定優惠稅率的適用時點,台灣是採權責基礎制,依照權利、責任的發生時點來決定收入及費用,和日本的認定基礎不同,企業必須特別注意收付款項的時間。
林東翹指出,台日租稅協定生效之後,台日企業支付的股利、利息、權利金所得,在來源地的稅率均由20%降為10%,藉以消除兩國的重複課稅,企業總稅負也可減輕。值得注意的是,通常簽署租稅協定的兩國,對於優惠稅率生效時點的認定會一致,但台日租稅協定卻是兩國有別。
由台灣支付的股利、利息及權利金,是以權責基礎(income payable)認定,在台日租稅協定生效後發生的所得,才能適用於優惠扣繳稅率。然而,由日本這方支付的股利、利息與權利金,卻是依照支付基礎(payment date)認定,只要現金的給付日是在台日租稅協定生效後,就可適用優惠扣繳稅率。
林東翹補充,台日雙方的投資架構也會因為台日租稅協定改變。在租稅協定規範之下,符合一定條件的營業行為,可以免徵所得稅。部分台灣企業投資日本的架構,是採取間接投資的方式。如果要使用租稅協定的優惠稅率,企業就必須要調整投資架構,改採直接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