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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土地出售要繳土地增值稅,是否可減除已納地價稅,報您知

(2017/11/15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陳小姐詢問她同時出售2筆土地,為何2張土地增值稅單,1張有減除增繳地價稅額,另1筆卻沒有減除?

該處說明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但准予抵繳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值稅總額5%為限。查陳君出售2筆土地,1筆土地有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地價稅,符合規定,故稅單上有減除增繳地價稅額,而另1筆土地未有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地價稅情事,故無法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