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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產後護理機構自106年度起應依規定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2018/3/21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依護理人員法、同法施行細則及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私立產後護理機構,其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者,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稱營利事業,自106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分局說明

私立產後護理機構提供的服務,如屬醫療勞務收入,如: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可免徵營業稅並免辦營業登記,但收取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非屬醫療勞務之範疇,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準此,財政部於106年10月6日台財稅字第10600624960號令釋,自106年 度起,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之私立產後護理機構,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分局提醒,私立產後護理機構於今(107)年5月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前述2類收入(醫療勞務收入及非醫療務務收入)申報營業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