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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遭禁止財產處分,稅捐稽徵機關仍可移送強制執行

(2018/3/1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

林先生來電詢問其應繳納稅捐逾期未繳,國稅局已就其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為何再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並遭該執行分署扣押薪資?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

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應納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也就是禁止財產處分,納稅義務人如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即使遭受禁止財產處分,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該所進一步說明,禁止財產處分的目的僅為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的行為規避稅捐債務,而移送執行之目的,在使納稅義務人履行公法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兩者目的並不相同。

所以,民眾切勿以為財產遭稽徵機關禁止處分,就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而遭受禁止處分之財產如果要辦理移轉或設定,則必須先繳清所有滯欠稅捐或提供相當之欠稅擔保後,稽徵機關才會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