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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移轉後,符合自用應重新申請!

(2018/4/10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

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移轉後,新所有權人,請記得向稅務局重新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

原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移轉,新所有權人於土地辦妥產權登記後,雖仍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始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次年起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