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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電子契約,仍應依法課徵印花稅
(2018/4/12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雖屬無紙本憑證,但仍核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徵免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與紙本書面契約同屬正式文件,二者在法律上具有相同的效力,該電子契約若屬承攬契約及買賣動產契約性質,得標廠商應依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得標廠商與政府機關簽訂電子契約,如想要採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納稅者,則應列印電子契約,並於貼用印花稅票後完成銷花手續,亦可至該局所屬轄區分局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如憑證甚多可向該局申請彙總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