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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金復查期間,以加徵期滿之翌日起算30日
(2018/4/1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稅款,經稽徵機關依法加徵滯納金,其不服者,申請復查應特別注意復查期間。
稅務局說明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經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相關稅法規定加徵滯納金者,其加徵之行為,核屬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如對該項處分不服,申請復查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準用同法第35條規定,應於計徵滯納金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始為合法。倘已逾上開期間而申請復查,該復查程序不合法,民眾仍須注意期間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