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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獨資經營之合法登記工廠,廠房為負責人所有可申請減半徵收房屋稅
(2018/4/11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近日接獲民眾電話洽詢,領有工廠登記證之獨資企業,如果廠房登記之所有權人為負責人,是否可以申請減半徵收房屋稅?
該處指出
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可以減半徵收房屋稅,所稱的自有房屋,依公司組織型態可分為以下3類:
1.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
2.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3.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所以民眾詢問的獨資企業,雖然房屋登記為負責人所有,工廠如屬合法登記,供直接生產使用部分,仍可申請減半徵收房屋稅。
2.國稅局溯源追查突破酒品產製廠商申報不實情事
(2018/4/10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酒品產製廠商生產酒品應依法誠實申報繳稅,勿心存僥倖逃漏菸酒稅。
本局表示
菸酒稅係於出廠時課稅,產製廠商應就出廠數量誠實申報納稅。而本局有多種蒐集課稅資料方式,如鎖定會計制度完備、具連鎖規模及重商譽之賣場,運用商品條碼查詢其進貨數量,並就流通在外數量查對產製廠商申報之出廠數量以確認有無逃漏稅情事。
本局以溯源追查方式,運用營業稅資料庫加以分析下游零售業者進貨數據,查獲某產製廠商申報不實,並經認諾短漏報出廠數量3萬餘瓶,補徵菸酒稅120萬餘元及裁處1倍罰鍰。
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納稅,如有逃漏情形,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本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否則一經查獲,不但要補繳所漏稅額,還要處以1至3倍之罰鍰,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
3.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可於9月22日前申請千分之十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2018/4/11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
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或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及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之土地,只要是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且符合土地稅法相關規定,無論自有自用或出租供興辦工業人使用,均可由土地所有權人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後,始得適用工業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申請的次年期開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千分之十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檢附建造執照及興辦工業人證明文件;建廠前依法應取得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其已開工生產者,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工業用地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不累進計算,對需使用大面積的工業用地優惠很大,但核准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30日內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若未申報而逃稅或短繳者,除了會被追補應納部分稅款外,還會被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4.換屋族看過來!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適用,不是祇要注意以小換大,還要設對戶籍!
(2018/4/10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購後售者也可以適用。
又「自用住宅之房屋」係指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
本局舉例說明
甲君於105年間出售舊房屋,並於同年購入新房屋,購入新房屋價額高於出售舊房屋價額,申請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1萬7千多元。經查甲君之舊房屋係由其母乙君辦竣戶籍登記,惟甲君與其母分別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致甲君原有之舊房屋,未有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設籍,不符合自用住宅規定,經遭否准認列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新、舊房屋均屬自用住宅,請准予以核認云云。
經本局查核發現,該新、舊房屋從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又乙君已年滿60歲,得由其子甲君列報為受扶養親屬,經合併申報後即符合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規定,故將結果告知甲君,甲君表示不諳稅法規定,所以與其母分別申報,經此事件非常滿意本局的用心,旋即申請撤回復查,並改將其母列報為受扶養親屬,以辦理退稅。
5.購買法拍屋,拍定人應於期限申報契稅
(2018/4/11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
標購法院拍賣之房屋,依契稅條例第11條規定仍應申報繳納契稅,買受人應於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或房屋所在地鄉鎮公所申報繳納契稅,逾期申報將被加徵怠報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
標購法院拍賣之房屋,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除了應納契稅稅額外,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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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土地合併出售其中不屬房屋基地部分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2018/4/11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原則上係以建物權狀所載之基地地號為準,倘其中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該部分土地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該局進一步說明
某甲原擁有A地號土地,屬房屋建築基地,後又購置鄰地B地號,出售前將B地號土地合併至A地號土地,惟B地號土地合併前非建物權狀或建物使用執照、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所載之房屋坐落基地號,亦非供主建物出入通道使用之土地,雖出售前已合併成為A地號土地,該部分土地仍不能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7.有關申請重購退稅退還原繳納土地增值稅款者,小心於五年內被追繳
(2018/4/11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
民眾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或自用農地而申請退還原出售土地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自該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如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如有違反上開規定,將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稅款。
提醒民眾申請退還原納稅款經核准後,重購土地仍受五年管制,千萬不要因為未注意或不知道而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8.個人的房屋或土地交換屬於財產交易
(2018/4/12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
個人與他人因「交換」而移轉房地所有權,屬所得稅法所稱之交易,應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損益,如房地原始取得及交換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者,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於辦理交換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持有未滿2年者,則應依規定於交換登記移轉所有權次日起30天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9.利用成年子女分散利息所得 一經查獲補稅處罰
(2018/4/11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父母親將資金轉入成年子女帳戶從事投資或存款,如本金及獲利所得歸子女所有,則本金應課徵贈與稅;如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已將本金及獲利所得全數轉回父母親名下,雖無贈與情事,但仍有分散所得涉及逃漏稅問題。
該局日前查核個人銀行帳戶大額現金存提時,發現轄內納稅人甲君帳戶有異常資金移轉情形,經深入追查,甲君於105年間分別提領6,000萬元及5,000萬元轉入其已成年子女乙君及丙君帳戶,並以乙君及丙君名義轉存定存單,到期後再轉回甲君帳戶。
本案雖於本局查核前本金及利息已轉回甲君帳戶,未涉及贈與情事,但因甲君將資金以成年子女名義存入銀行,利用已成年子女申報綜合所得稅有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涉有藉以分散利息所得規避適用較高稅率之情形。
案經甲君坦承不諱,將該分散所得及扣繳稅額一併轉正歸戶甲君,另扣除乙君及丙君溢繳之稅額後,除對甲君補徵105年度所得稅10萬餘元,並處以1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
父母親如以成年子女帳戶從事投資或存款,雖於該局查獲前已將投資出售且所獲得之款項或存款之本息均轉回父母親名下,無贈與情事,但仍涉及分散所得,依法應補稅處罰。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父母親如果並無贈與子女之意思,就不要以子女名義投資或存款,如果要贈與,需將轉入子女帳戶的資金,依法申報贈與稅,以免因被查獲,除需補繳稅款外,尚需處以罰鍰;另個人如有短漏報所得,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