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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租稅優惠規定
(2018/4/16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
為加速推動臺灣經濟國際化,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 依「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只要符合一定條件,雇主依聘僱契約支付外籍專業人士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一段期間後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子女奬學金、代繳各項稅捐及補貼在臺子女教育費用等,營利事業得以費用列帳,無須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分局說明
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所聘僱外籍專業人士,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享有租稅優惠:
(一)在臺工作且非兼具中華民國國籍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
(二)工作項目以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者為限。
(三)於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
(四)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達新臺幣120萬元;或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以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達120萬元者。
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欲將符合適用範圍之外籍專業人士相關費用列報為營業費用,平時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結算申報時,應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並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審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