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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等公用事業費用憑證,自107年7月以後應載有營業人之統一編號始可扣抵!
(2018/5/2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
依財政部106年1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500706630號令規定,營業人所繳納之水、電、電信或天然氣等公用事業費用,自107年7月以後,應取得載有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已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始可申報扣抵其銷項稅額,事關營業人日後營業稅申報扣抵權益,請營業人儘速於107年6月30日前向公用事業完成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