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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扶養兄弟姊妹的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不能列報綜所稅扣除額

(2018/5/2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臺南市王小姐來電詢問:申報扶養在學弟弟,可不可以列舉扣除弟弟的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

南區國稅局表示

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舉扣除的保險費,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以被保險人為計算依據)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若未達24,000元,以實際發生數額扣除,但全民健康保險費(含補充保險費),得不受金額限制,可全數扣除。

至於房屋租金支出,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

申報列舉扣除受扶養親屬之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以申報列舉扣除。因此,王小姐申報扶養在學弟弟,因弟弟係屬旁系血親非直系親屬,其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不得列報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