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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組織106年度營所稅仍應繳納半數
(2018/5/15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
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所得免徵營所稅,直接歸課資本主或合夥人綜所稅。
惟其辦理106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須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自繳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另按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由合夥人或資本主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所特別呼籲,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在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應自行計算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