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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 5/2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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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列報綜合所得稅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應注意符合相關規定
(2018/5/2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須符合民法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且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並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始能列報。

而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履行義務之人有先後順序,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

該局舉例說明

轄內甲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胞妹子女之免稅額,經該局查得甲君與上開其他親屬非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且渠等父母當年度有薪資及營利等所得,並非無扶養子女之能力,應由渠等之父母優先履行扶養義務,乃否准認列免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履行義務之人有其先後順序,由後順序者行扶養義務時,應有其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納稅義務人主張平時有給予該等親屬生活上之資助,乃基於其能力所及與雙方感情而生之恩慈給付,尚難認定有扶養之事實。

 

 

 

02.網路直播銷售真方便,誠實登記繳稅免受罰
(2018/5/21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近來常有民眾在網路平台購物因未收到商家開立的發票,進而向國稅局檢舉商家逃漏營業稅,而個人利用社群網站平台直播(例如Facebook),常態性提供商品銷售,從事營利行為,也常因不諳稅法規定,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依財政部94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7950號函釋規定,每月網路銷售貨物之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銷售勞務達4萬元,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則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

國稅局特別提醒,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除上述透過直播平台銷售態樣外,無論是自行設立網站或利用購物商城、拍賣平台、Facebook等社群網站,凡每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均應向營業地(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則為戶籍地或居住地)所屬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03.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申報常見六大錯誤類型
(2018/5/2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土地交易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規定。

房屋、土地均應核實計算交易所得額後,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其餘額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所得稅,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不得再列為營利事業成本費用或損失及扣抵所得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

適用新制者,應填報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其他申報書表第C1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之房屋、土地、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股權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以下簡稱C1頁)」,如出售土地為舊制,房屋為新制者,其屬房屋部分亦應填報第C1頁。針對房地合一申報錯誤情形,本局整理常見六大錯誤類型如附表。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日及取得日之認定,原則以所出售或交換及取得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106年度出售房屋、土地,係於104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其土地交易所得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04.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注意相關規定
(2018/5/21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符合行政院發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

機關團體依其創設目的從事教育、文化、公益及慈善各種活動,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者,如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利行為時,依免稅標準第3條規定,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自以後10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

免稅標準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如貨物買賣收入、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收入、租賃收入、教育訓練收入等,皆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至於慈善救濟團體義賣或舉辦義演,因其取得之代價含有捐贈收入性質,得不視為免稅標準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先檢查本年度有無銷售貨物或勞務。

無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填報申報書第3頁「專供無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使用」餘絀及稅額計算表;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則應填報申報書第4頁「專供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使用」餘絀及稅額計算表,並填報第5頁「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及第7頁「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明細表」等,避免申報錯誤,而影響自身權益。

 

 

 

05.夫妻共有土地,房屋夫與兄弟所有,土地可否全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2018/5/2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民眾陳太太詢問,先生繼承土地,夫贈與1/2持分的土地與她,惟地上房屋為夫與小叔共3人分別持有,先生與自己現持有土地,可否全部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稅捐處表示

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並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要件,經審核後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現陳君與其先生各持有土地1/2,要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因房屋持分僅1/3,另2/3非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故如符合前開其他要件,就僅能就該土地面積全部1/3比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06.出售屬於房地合一新制房屋及土地,無論盈虧均應辦理申報
(2018/5/2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接獲民眾詢問,出售名下房地,如經計算是虧損,是否不用申報房地合一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

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房屋、土地,只要該房地是在該日以後取得,或是在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不到2年的話,不論賺賠,都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有應納稅額,則一併檢附繳納收據申報。

另外有關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的計算,是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移轉改良所支付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但如果是繼承或受贈取得而沒有支付價款,則以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當作取得成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

依稅法規定,未依限辦理房地合一稅制申報,要被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而實務上常發現有民眾誤以出售及取得時的房屋評定現值或土地公告現值差額來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計算結果如為損失就以為不用申報,國稅局特別強調,這樣的認知與現行規定不符,只要是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房屋及土地,不管盈虧都應按實際成交價格及成本費用申報,才不會因漏未申報而遭到處罰。

 

 

07.贈與農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媳婦應課徵贈與稅
(2018/5/22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屏東市黃小姐來電詢問:贈與農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媳婦是否可免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答覆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予配偶及直系血親之親屬關係者,可免徵贈與稅;至於公婆贈與媳婦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媳婦依民法規定係屬直系姻親,而非直系血親,無法適用免徵贈與稅之規定。

另贈與農業用地免課徵贈與稅的條件,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需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且贈與對象為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親屬關係始可免稅;至於媳婦並非上述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親屬關係,所以無法適用農業用地免課徵贈與稅之規定。

 

 

 

08.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的薪資所得,要如何申報課稅?
(2018/5/18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鹽埕稽徵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近日接獲民眾林先生來電詢問,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否將106年度在大陸地區工作所領取之薪資所得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

該局答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如取得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之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

納稅義務人在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時,最常見的錯誤為未以收入總額列報,卻誤以減除大陸地區扣除額後之所得淨額申報,導致短漏報所得而受罰。舉例說明:某甲106年度於江蘇省昆山市電子公司任職,全年薪資所得為625,088元人民幣,扣除費用標準後,應納稅所得額為567,488元人民幣,已繳納大陸地區稅額128,228元人民幣,則某甲106年度應申報大陸地區來源薪資所得為新臺幣2,812,020元(即全年薪資所得625,088元人民幣×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4.4986),惟甲君誤以扣除費用標準後之應納稅所得額列報新臺幣2,552,901元,致短漏報薪資所得259,119元而遭補稅並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目前正值五月報稅季,民眾常利用電子報稅憑證查詢、下載所得,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所得資料的範圍,如有是項所得無論金額高低,均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