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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 5/29 1

1.透過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外自然人」,應否報繳營業稅?
(2018/5/2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近年隨著網路快速發展,行動裝置日益普及,電子商務交易模式漸趨多元,邇來常接獲營業人詢問,透過境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簡稱「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外自然人」,應否報繳營業稅?其銷售額可否申報適用零稅率?

本局進一步說明

自106年5月1日起,營業人透過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該電商應在臺辦理稅籍登記,國內營業人應依「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就實際收取價款,開立三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交付境外電商;如前述交易最終使用者為「境外自然人」,則國內營業人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除應具備取得外匯之證明文件外,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並應檢附該境外電商所提供在國外使用之證明文件。

 

 

 

2.106年度新婚夫妻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可列報扶養配偶的父母
(2018/5/28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臺南市黃小姐問:於106年結婚,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果選擇夫妻分開申報,可否列報扶養配偶的父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

新婚夫妻結婚當年度已與配偶的父母具有直系姻親關係,雖然選擇夫妻分開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但只要合於所得稅法扶養親屬規定,且無重複列報,也是可以將配偶的父母列報為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減除相關免稅額及扣除額,所以黃小姐今年可以申報扶養配偶之父母。

該局同時提醒納稅人,於列報扶養親屬時,請務必記得將扶養親屬的所得一併申報,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3.健檢費不但不能列舉扣除 可能還要課稅
(2018/5/29聯合新聞)

很多人會定期去醫院診所健康檢查,很多企業也提供或補助員工定期健康檢查的費用,在報稅時是否可以列為醫藥費扣除?如果是公司支付健檢費,是否屬薪資所得之一,要不要課稅?是不是因為企業支付健檢費就不能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依所得稅法規定,醫藥費用是以治療、矯正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直接進行醫療所生的診察、診斷及治療費用。

一般民眾僅為瞭解身體健康情況所做的一般健康檢查,除與接受治療兩者間具有因果關係,得依規定申報列舉扣除外,餘均不可列報,與健康檢查費用是否由企業補助無關。

至於企業提供或補助健檢費要不要課稅?國稅局表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原勞安法)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實施的定期健康檢查,以及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的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雇主支付這些健康檢查費用,不視為勞工的薪資所得。但若超過法規規定所支領或給付的健康檢查費用,就屬於職務上取得的補助費,屬薪資所得,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在職勞工任職中要做「一般健康檢查」;一般健康檢查的實施頻率: 65 歲以上者,每年檢查一次 ,40 歲以上未滿65 歲,3 年檢查一次,未滿40 歲者,5 年檢查一次。

 

 

 

4.社區大樓(廈)停車位若有對外出租營業,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2018/5/28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社區大樓(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如係基於守望相助,向住戶收取之管理費,可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惟如有將社區大樓停車位對外出租營業情事,應於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本局說明

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常有基於活化資產增加收入來源考量,將大樓停車位出租予非住戶,採按次或計時收費,或提供他人定期停車使用按期收費對外營業,該財產出租係屬銷售勞務範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3條第2項及第28條規定,應於出租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如收取之停車費每月逾新臺幣4萬元者,並應課徵營業稅。 

本局特別提醒,社區大樓(廈)停車場如有對外營業收費,尚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以免因未辦稅籍登記致逃漏營業稅而遭補稅處罰。

 

 

 

5.房屋供安養中心使用按實際使用情形課稅
(2018/5/25基隆市稅務局)

由於台灣逐漸步入高齡化社會,許多業者看好老人安養市場,紛紛投入設立安養中心,關於其房屋稅課徵稅率,亦成為業者關心的問題。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

房屋若供安養住宿使用者,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5%課徵房屋稅;供辦公或醫療使用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同時作安養住宿及辦公或醫療用者,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非自住之住家用及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6.自用住宅部分供執行業務使用按比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2018/5/28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如果自住的房屋有部分面積兼供執行業務的事務所使用,其餘部分仍作為自住,且能明確劃分者,可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的比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7.夫妻共有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須各別申請
(2018/5/28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土地為夫妻共有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條件,夫妻雙方須各別提出申請,才能全部適用。如僅其中一方提出申請,則另一方持分之土地,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此外,該局特別提醒,土地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須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千分之二的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8.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國民遺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無農業用地扣除額之適用
(2018/5/2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民眾楊小姐來電詢問,父親常年居住國外,直到107年3月間死亡時都未再入境,戶籍已於104年遷出登記,其名下財產有多筆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可以免徵遺產稅嗎?

該局答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者,得自遺產中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免徵遺產稅。惟依同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無論是否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繼續作農業使用,均不適用前項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解釋

所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是指下列2種情形之一者:一、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有住所者。二、在我國境內無住所但有居所,而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365天。按前揭民眾詢問案例而言,被繼承人楊父死亡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没有住居所,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人,依前揭規定,自無農業用地扣除額的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若被繼承人經常居住國外,遺產中之農地縱已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亦不能免徵遺產稅,請繼承人多加留意被繼承人是否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正確申報遺產稅之扣除額,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