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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營業人於107年7月起應取得載有其統一編號之公用事業統一發票,始得扣抵銷項稅額。
(2018/6/1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
營業人承租房屋依約定繳納水電、瓦斯、電信等之公用事業費用,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者,應取具載有買受人為承租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始得據以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進一步指出
自105年1月1日起,各公用事業(包括自來水、電力、煤氣、天然氣、電信等事業),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在承租房屋期間之公用事業費用,如經雙方約定由承租之營業人使用支付,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電子發票所載買受人為出租人,於107年6月30日以前仍准由承租之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承租之營業人如果於107年7月以後要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租賃雙方則應於107年6月30日以前辦竣變更用戶名稱為承租營業人,107年7月以後承租營業人才得以申報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