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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內被查獲短漏開發票達3次,國稅局將處以停業處分

(2018/10/26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屏東市王先生來電詢問,107年9月20日新設立商號,於107年10月15日銷售貨物漏未開立發票,被國稅局查獲,是否會被處以停業處分?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停止其營業。又所稱「1年內」是指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而言。

以王先生設立之商號為例,自107年10月15日起至108年10月14日止,如被國稅局查獲短漏開發票達3次,將處以停業處分。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查獲違章計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