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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2018/12/26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屏東市張小姐來電詢問,日前購買體育用品向商號索取統一發票,商號要求要多付定價5%的營業稅,請問這樣合法嗎?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的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所以商號銷貨時不能再要求買受人除定價外另支付5%營業稅,如違反規定,國稅局將通知該商號限期改正,屆期如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分局舉例說明,定價100元的應稅商品(如:體育用品),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須開立銷售額95元、營業稅額5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當買受人為一般消費者(非營業人),則開立總計1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所以不論買受人是否是營業人,所支付之價款總計數皆為100元。
該分局提醒,商號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的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以免違反相關規定,並請消費者消費購物時,踴躍索取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