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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須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2016/1/11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雖曾適用過一生一次10%優惠稅率規定,如符合一生一屋條件者,可再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五項規定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且不受一次之限制。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須符合多項要件,其中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為要件之一,其起算點之認定如下:

(一)因一般合意移轉及形成判決以外之判決而取得者,為完成移轉登記之日。

(二)因繼承而取得者,為繼承發生之日。

(三)因執行機關拍賣而取得者,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若查證有困難者,得以權利移轉證書所載核發日期為準。

(四)因徵收而取得者,為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日。若查證有困難者,得以徵收公告期滿第15日為準。

(五)因法院之形成判決而取得者,為判決確定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