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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具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稅捐核課期間為7年(2019/04/0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本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於101年9至10月間無進貨事實,取具乙公司開立銷售額4百萬元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20萬元,經本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0萬元,並處罰鍰50萬元。
甲公司主張其已依規定期間申報營業稅,本件課稅及罰鍰處分已逾5年核課期間,不得再補稅處罰,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遭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進一步說明
所謂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凡意圖免除稅捐,以詐欺或其他使稅捐之課徵發生不能或困難之不正當方法者皆屬之。
本件甲公司雖於規定期間內申報營業稅,惟未盡誠實申報之義務,明知其未向乙公司進貨,猶持無實際交易之乙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已構成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其核課期間為7年。
本局特別提醒
營業人雖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惟未根據真實交易事項依法誠實申報,而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課期間為7年。營業人切勿以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2. 若因故而將戶籍遷出即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2018/04/01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依現行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始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因此若民眾為了子女就學的關係,而將全戶戶籍遷至親友處,就算有居住事實,仍不符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
但因故須遷出戶籍,如原設籍居住之房屋其地價稅係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遷出戶籍時,至少應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的戶籍,才能繼續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否則全戶遷出,該筆土地會自遷出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稅率用地計課地價稅,為維護自己權益,遷移戶籍時請慎重考慮。
3. 土地為墓地使用,應否課徵地價稅,報您知(2019/04/01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有民眾陳先生詢問,土地作墓地使用,不知可否申請減免地價稅?
該處說明
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公墓,為財團法人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且其用地係都市計畫規劃為公墓用地或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墳墓用地,地價稅全免。
故陳君詢問土地,作墓地使用,如符合上開規定,可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今年適逢例假日,順延至9月23日)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之。
4. 賣舊屋換新屋,新購地一樓營業,可否申請退還原出售土地,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報您知(2018/04/0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有民眾蘇先生詢問,出售原持有房地,並於2年內購入現今居住房屋土地,1樓做生意,不知可否申請退還當初出售房地所繳納的全部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明
該出售與重購之土地如經查明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有關規定者(例:無出租、無營業、設籍該址等),以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計算之餘額,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最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額。
現蘇先生原出售土地地價5,000,000元,繳納土地增值稅800,000元;新購土地地價7,200,000元,查係3層樓,1樓營業,自用住宅部分地價為7,200,000×2/3=4,800,000,即1樓營業一般用地部分之地價不列入計算;經核算(5,000,000-800,000=4,200,000;4,800,000-4,200,000=600,000) 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為600,000元,小於已繳納土地增值稅800,000元,故僅可退還土地增值稅600,000元。
5. 一樓增建自用棚架仍應課徵房屋稅(2018/04/02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民眾於屋前搭建棚架供自家停放車輛和置放物品使用,因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仍應併同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所以一樓及屋頂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棚架,皆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應併同房屋核課房屋稅;但若未設有門窗、牆壁之屋頂棚架,且未作其他目的使用,除供遮陽防雨外,其所能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有限,為減輕納稅人之負擔,財政部核釋對僅供遮陽防雨之屋頂棚架免予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一樓或是頂樓搭建棚架均屬於房屋稅課徵範圍,記得於增建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稅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以免漏稅受罰。
6. 供出租使用的房屋即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2018/04/0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
1.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地上房屋設立戶籍。
2.地上房屋沒有出租、營業。
3.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親屬以1處為限。
5.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該局進一步表示
有些民眾與人訂立租賃契約並申請租金補貼,即不符合前開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會改按一般稅率課徵並補徵地價稅差額;但若係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並經核定為公益出租人,則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上述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缺一不可,千萬注意別因小失大,損失了自用住宅稅率的優惠。
7. 房屋所有人可否申請其他共有人之房屋稅籍資料? (2018/04/08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房屋共有人之一如經其他共有人授權,可代為申請稅籍證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
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納稅義務人本人或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外,應絕對保守秘密。
依前揭保密規定若房屋所有人確實為共有人之代理人,得予申請房屋稅籍資料。
地方稅務局特別一併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情形,納稅義務人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變更,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8. 夫妻婚前各享有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婚後是否可繼續適用? (2018/04/09新竹市稅務局)
陳先生和王小姐兩人婚前各自擁有1間房子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結婚後,也一直由兩人分別在這2間房子設籍,地價稅是否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
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按千分之10累進課徵至千分之55,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按千分之2課徵且不累進,自用住宅用地與一般用地,稅金至少差四倍。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優惠性質,因此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如果陳先生和王小姐婚後各自擁有的1間房子仍想繼續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則可將任一方未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直系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等)設籍於任一處,那麼2處皆可享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如果没符合之直系尊親屬設籍,可共同擇定地價較高之1處享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另地價較低1處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這樣可節省較多的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該局申報,事後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請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於9月22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當年度就能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