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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7/30

1.僅供網路平台交易住宅之房屋,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2019/04/22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在住宅從事網路平台交易,但該房屋並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營業使用,僅供網路平台交易,其地價稅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進一步表示

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且符合其他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則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2.營業人將作廢統一發票申報進項稅額扣抵,於國稅局進行調查後始更正申報並繳稅,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適用(2019/04/2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係以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為要件,所以違章漏稅案件,如業經有權處理機關進行調查者,即無免罰規定之適用。

本局舉例說明

轄區A公司申報107年1月至2月銷售額與營業稅額時,因帳務人員將B公司作廢之統一發票3紙,銷售額合計18,760,240元,營業稅額938,012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已構成虛報進項稅額938,012元情事。本件因係本局辦理營業人進銷憑證交查時發現A公司有申報異常情形,已於107年5月15日函請B公司提供相關資料進行調查,查得B公司因開立統一發票有誤植情形,業申報作廢並於同期重新開立,惟A公司卻仍予以申報重複扣抵。

A公司雖於107年6月2日補繳稅款及辦理更正申報,但係在國稅局進行調查(107年5月15日)之後,自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本局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所漏稅額938,012元處以0.5倍罰鍰469,006元。

A公司嗣後以從未接獲國稅局調查通知且已自動補報補繳為由,提起行政救濟,申經復查、訴願均未獲變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呼籲,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對依法不得申報之進銷項資料應仔細核對,避免因帳務人員疏忽誤報,遭國稅局處罰。


3.旅宿業者申請旅遊住宿補助,應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2019/04/2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近來各級政府為刺激國內旅遊消費,陸續推出冬遊、擴大暖冬遊與春遊等旅遊補助專案,提供符合資格之國人從事旅遊之補助,以振興國內旅遊市場,而旅宿業者因該等補助方案,銷售住宿勞務所收取之代價,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報繳營業稅。

本局指出

前揭旅遊補助專案包含「住宿費用」及「交通費用」,係旅宿業者於民眾入住時,核對其身分證明文件及其支付交通費用之票根正本,符合資格者即現場「折抵」房價費用並「墊支」交通費用後,再檢附相關單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以簡化民眾申請補助作業。

因旅宿業者提供民眾住宿勞務所收取之代價,包含補助單位支付之「住宿費用」補助款及民眾自行支付折抵後房價,均屬其銷售住宿勞務取得之收入(即實售房價),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至旅宿業者墊支之交通費用補助款,為其代收代付款項非旅宿業者之收入,尚無須課徵營業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

例如民眾2人同行住宿2天1夜,總房價新臺幣2,500元,搭乘交通票券2人共1,300元,經旅宿業者與民眾確認符合資格者,即由旅宿業者現場折抵房價1,000元,業者應依規定按實售房價開立2,500元統一發票;另交通票券補助1,000元,由業者先行代墊給民眾,此非旅宿業者之收入,毋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本局呼籲,旅宿業營業人如有辦理前揭業務,在生意興隆之餘,別忘了仍應主動誠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覈實申報銷售額及稅額。本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自行檢視申報情形,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4.公司受理二親等間股權移轉登記應檢驗贈與稅相關證明書(2019/04/2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邇來發現公司受理股東與二親等間股權移轉登記時,常因認為是股權買賣無涉贈與稅、或贈與價值未達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而未通知當事人檢附贈與稅相關證明書,即逕為移轉登記,致遭處行為罰。

本局指出

民營企業辦理二親等內親屬間股權移轉登記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如為股權贈與案件,應通知當事人檢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如為買賣案件,應檢附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

若當事人不能檢附者,不得受理逕為移轉登記,否則將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15,000元以下罰鍰。

本局近來查獲某家族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予其子女,其轉讓價值依該公司資產淨值計算結果,未達220萬元之贈與稅免稅額,故該公司受理股權移轉登記時,以為免徵贈與稅,因而未通知當事人檢附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或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逕為移轉登記,經本局處以罰鍰10,000元,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駁回確定,並繳清在案。

本局進一步說明

辦理二親等內親屬間之不動產產權移轉登記時,需要檢附相關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地政機關才會受理產權移轉登記,同樣規定也適用於公司辦理股權移轉登記時,請公司務須多加留意,以免受罰。



5. 夫妻各自擁有房地,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落在何處?(2018/04/22基隆市稅務局)

近來有民眾詢問若夫妻各自擁有房地,且分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那麼是否都可以適用優惠稅率呢?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

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僅能有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

如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者,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優先適用;未擇定者,應以申請當年度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優先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

夫妻各自擁有房地,且分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有其他成年直系親屬於該地設立戶籍,例如成年子女或父母,則不受前述一處之限制,否則僅能擇定其中一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6. 自用住宅用地經移轉,新土地所有權人必須重新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019/04/22新竹市稅務局)

納稅義務人黃小姐接獲稅務局寄發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輔導函,表示該土地是繼承取得,繼承前一直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戶籍原即設立該地,房屋使用情形也都沒有改變,為何要重新申請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

無論是繼承取得、配偶或親屬間贈與取得之自用住宅用地,即使地上房屋使用情形沒有改變,新所有權人繼續作自用住宅使用,仍須重新提出申請,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雖供住宅使用,仍需視新所有權人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經審查並核准後才能繼續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呼籲

適用優惠稅率之用地,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當年度就能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108年因適逢例假日順延至9月23日,請民眾注意,別讓權益睡著了。 


7. 漏報巨額所得經國稅局查獲,拒繳稅款遭管收(2019/04/2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納稅義務人如有應納稅款應如期繳納,倘逾期未繳,將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若執行分署認為有隱匿財產或處分情事,會依職權聲請法院裁定管收,請民眾注意依限繳納,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局舉例說明

周君擔任某公司業務員,被查獲漏報95至100年度銷售公司產品收取買賣價差之其他所得7,900萬餘元,經國稅局於102年10月間核定補徵綜合所得稅及裁處罰鍰合計3,844萬餘元。

周君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嗣因訴願時未繳納復查決定半數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國稅局於104年4月間移送新北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移送執行期間因周君名下查無財產,致其欠稅一直執行無著,嗣經國稅局與執行分署查得周君趁稅單送達前之空檔,曾出售名下價值3,560萬元之不動產,還領光銀行存款1,326萬餘元,並有多筆於旅行社、機場免稅店、百貨公司、酒店、飯店及高檔餐廳之奢侈消費紀錄,且於移送強制執行後仍出國頻繁,新北執行分署查知上情後傳喚義務人到案報告,周君仍是敷衍推諉塞責,拒不繳納,該分署認定其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及「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等事由,於107年7月17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周君,法官於當日審理後立即裁准管收,該分署隨即將其送至臺北看守所附設之管收所執行管收。

本局特別提醒,常有民眾誤以為欠繳稅捐,只要處於「無資力」之狀態,國家公權力便無從介入,事實上,欠繳稅捐前之財產移轉及奢侈消費行為,皆足以證明有隱匿財產之情事及有履行義務的可能而故不履行,行政執行機關即可依法採取相關之強制措施。

本案例周君積欠5年多稅捐及罰鍰未繳,經執行管收後,隨即於107年8月1日繳納800萬元,其餘欠稅款也立即提出分期還款計畫,爰獲釋放。本局呼籲民眾欠繳稅款,應設法繳納,切勿心存僥倖進行脫產,以避免財產被強制執行,甚或陷遭管收之窘境。


8.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2年內重購預售屋基地,可否依土地稅法第35條申請重購退稅? (2018/04/2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有民眾周先生詢問,他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於2年內購買預售屋土地,不知可否申請退還該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全額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說明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重購預售屋及土地,如該預售屋於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建造完成,並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准予適用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

假設周君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於2年內購買預售屋土地,其預售屋須於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建造完成,且買賣房地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局提醒民眾

應留意重購預售屋之建造進度,須於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建造完成,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方有重購退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