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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7/30

1.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須具有僱用事實,且工作內容亦應與其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2019/07/0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薪資乃員工為公司提供勞務所得之對價,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除需有僱用及支付薪資之事實外,員工所從事之工作亦應與該營利事業所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始有支付薪資之必要性,而符合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

該局舉例說明

A公司係經營不動產投資興建與租售業,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給付其董事長之女甲君薪資25餘萬元,經查甲君101年度出境期間長達347天,該局以A公司101年度銷售房地皆在國內,並無國外的建案,A公司雖主張甲君經常透過電話、電子郵件、簡訊等與其董事長交換意見,實質上確已提供勞務等語,惟未能提示甲君提供服務之具體事證,乃否准認列。

A公司不服,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亦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除需當年度確有僱用及支付薪資之事實外,員工所從事之工作亦應與營利事業經營之本業及其附屬業務有關,以符合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避免因不符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遭剔除補稅。


2.觀光工廠用地不得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2019/07/05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有關工廠以部分廠房兼營觀光服務,利用原有廠房及附屬設施,轉型美化改作觀光等「服務」功能,與一般商業使用並無不同,該供作觀光服務部分之土地,已非供「生產製造或加工」使用,自不符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得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經核准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已轉作其他用途,非供「生產製造或加工」使用,記得主動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未主動申報,嗣後經查獲者,除須補繳稅款外,還會依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裁處所漏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3.營利事業車輛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應列入年度所得課稅(2019/07/10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

營利事業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報廢或出口中古車並購買新車定額減徵貨物稅所領取貨物稅退稅款,應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分局於查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部分營利事業單位接受汰舊換新車所領貨物稅退稅款,有未列入取得年度申報其他收入,致漏報當年度所得,除依法補徵稅款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分局呼籲,各營利事業於收到此類補助款時,要記得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申報。


4.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不適用攤折規定(2019/07/1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以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作價投資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無形資產計提攤折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

依所得稅法第60條第3項第3款規定,專利權以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為計算攤折標準。所以,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並無法定享有年數可作為計算攤折的依據,也就沒有前述有關攤折規定的適用。

該局查核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各項耗竭及攤提金額1億多元,其中屬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作價投資,認列無形資產計提攤折金額4,850萬元,公司主張已申請專利權在案,惟查甲公司雖提出專利權申請,但尚未經審查核准,並無取得專利權的保護,亦無法定享有年數可計算攤折,依前開規定,該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作價投資無列報各項耗竭及攤提之依據,經該局重新計算,核定調增課稅所得額4,85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以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作價投資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無形資產計提攤折之規定,營利事業應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5. 戶籍遷出又遷回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重新申請(2018/07/05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原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嗣後因故全數戶口遷出戶籍,即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設籍要件,該筆土地會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日後再將戶籍重新遷入,則必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今年因逢假日延長申辦期限至9月23日)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才能恢復適用該優惠稅率,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該局提醒民眾若因需要將戶籍遷出,應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任一人設籍於該處,以免不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


6. 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應依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2019/07/1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應如何代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說明

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規定由代徵人(即買受人)於買賣交割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提醒,倘因一時不察,未依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人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否則一旦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稅款外,尚須按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處1倍至10倍之罰鍰,民眾不可不慎。


7. 新取得土地須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019/07/12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買賣、繼承、或贈與等原因,所有權人已變更,即使取得土地後用途未變更,仍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今年適逢假日,延長申辦期限至9月23日),重新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超過期限才提出申請,只能從次年期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