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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休閒農場各項設施用地應視實際使用情形核課地價稅或田賦(2019/07/16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王先生有數筆土地為休閒農場使用,最近卻收到地方稅務局通知由田賦改課地價稅,困惑不已,合法登記之休閒農場,為何改課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近年來休閒農場蓬勃發展,提供國人休閒旅遊最佳去處,土地所有權人經常會誤解休閒農場既經休閒農業主管機關核准籌設,其相關設施仍為農業使用,應屬課徵田賦範圍。
該局說明
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休閒農場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繳納稅捐。
按財政部函釋規定,休閒農場土地作為住宿設施、餐飲設施、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等土地,因得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應改課地價稅。
另門票收費設施、警衛設施、涼亭設施、眺望設施、衛生設施、農業體驗設施、生態體驗設施、安全防護設施、平面停車場、標示解說設施、露營設施、休閒步道、水土保持設施、環境保護設施、農路等項設施,依規定應辦理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究其應課徵田賦或地價稅,應視土地實際使用情形及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本案王先生經營之休閒農場,因有部分面積為庭園造景、露營設施、停車場等未符合農業使用規定,依法應課徵地價稅,其餘面積土地仍符合課徵田賦規定。
2.營業人如以廢料折抵工程款,應按工程總價而非折抵後之淨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取得購買廢料之進項憑證,以免遭補稅處罰(2019/07/18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係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承作乙公司發包之路面鋪設工程,雙方約定施工過程中所刨除之廢料價款100萬元,直接自該工程應收總價款中折抵,甲公司未按工程總價1,2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僅按折抵廢料後之淨額1,1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100萬元,及購買廢料未取得進項憑證,經該局查獲,核定補稅並處罰鍰。
甲公司主張已按合約所訂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向乙公司請款,無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之情形,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
系爭以廢料價值折抵工程款之交易,係包含工程承作及廢料出售等二個交易行為,其一係甲公司承攬乙公司發包之工程,為甲公司之銷售行為;其二係乙公司出售工程廢料與甲公司,則屬乙公司之銷售行為,甲公司於該交易中應分別按其交易事實內容,開立統一發票及取得憑證,惟甲公司以應支付乙公司之廢料價款直接自應收乙公司之工程款中折抵,僅是應付帳款與應收帳款相互抵銷,並非減少工程總價,甲公司未按工程總價而僅按折抵後之淨額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有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承攬工程,如以工程廢料價值折抵工程款,應按工程總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同時購買廢料應向對方取得進項憑證,以免遭補稅處罰。
3.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2019/07/18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及第2項「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惟營利事業如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者,依同法條第3項但書規定,其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
轄內A公司於108年經稽徵機關查獲105年度漏報所得額200萬元,A公司結算申報所得額為虧損,加計漏報所得額後,核定所得額仍為虧損,故無應納稅額,其計算應處罰鍰之基礎金額為34萬元(漏報所得額200萬元×稅率17%),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應處2倍以下罰鍰,因該公司已出具承諾書承認違章事實,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0.4倍之罰鍰13萬6千元(34萬元×0.4倍),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但書規定,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故A公司應處罰鍰金額為9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稅法規定誠實申報納稅,以避免遭受處罰。
4.營利事業虛報薪資,雖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但仍應受罰(2019/07/18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暑假是學生打工求職旺季,少數營利事業單位因學生社會經驗不足,浮報薪資時有所聞。
打工學生若發現雇主有虛報薪資事實,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國稅局檢舉。
如經稽徵機關查證營利事業確有浮報事實,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該虛列薪資支出後,核定所得額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者,仍應處罰。
該局指出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
A公司已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人檢舉浮報薪資,經該局調查後,A公司無法提示相關證明資料,認定其浮報甲君薪資,並剔除該筆浮報薪資支出30萬元,雖A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營業虧損100萬元,經減除該筆薪資支出30萬元後,重行核定所得額為虧損70萬元,並無應納稅額,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30萬元,依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計算之金額,處2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為節省些微稅捐而虛報薪資,若經查獲,縱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亦無應納稅額,仍應受罰。
5. 房屋所有權移轉後,變更為自住使用之房屋,別忘記要提出申請(2018/07/16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房屋所有權移轉後,如果房屋變更為自住使用,應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使用情形變更,避免多繳房屋稅喔!
該局進一步說明
房屋所有權移轉後,因納稅義務人已變更,房屋使用情形有所不同,如民眾想要將該房屋變更為自住使用,該房屋同時符合
(1)無出租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要件,納稅義務人應該要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另外,也可以在申報契稅時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6. 節稅小撇步~1樓營業、樓上自用的透天厝,可否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019/07/16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近來接到民眾電話詢問,發現有民眾以為自有的透天房屋1樓做營業使用,2樓以上仍做住家使用,其地價稅不能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
事實上稅法規定並非如此,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情事,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仍可申請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之面積比例,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
林小姐所有3層樓的透天厝,其坐落土地面積90平方公尺,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則土地面積90平方公尺全部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果房屋1樓做營業使用,第2、3樓做住家使用,則土地面積60平方公尺,即90平方公尺的三分之二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呼籲民眾,108年按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的申請期限將至9月23日截止(原至9月22日止,適逢例假日順延),請民眾把握申請期限;如逾期申請,會從申請之次年起開始適用。
7. 颱風期間如有財產損失 可申請租稅減免(2019/07/18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依據氣象局預報,輕颱丹娜絲持續逼近臺灣,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如因強風豪雨造成財產損失符合減免標準,可於災害發生日起30日內申請減免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今年9月22日前可申請地價稅減免,該局也會依相關通報及媒體報導,主動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辦理。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
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原則上以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方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可減半徵收。
本市特別規定淹水達5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以實際淹水日為準,每30日停徵1個月房屋稅,不足30日者以30日計。
此外,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的土地,9月22日前可申請地價稅全免。
查定課徵的娛樂稅業者,因災害未能營業而受損,應自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依勘查結果,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娛樂稅。
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災害受損,需修復才能使用或無法再使用,請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持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計徵至災害發生前1日;未能即時辦理報停手續,於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内,可檢具相關機關核發證明及修車廠證明文件,證明有停駛情形,按修復前未使用日數減免。
8. 繼承免稅農地轉贈子女,小心補徵遺產稅! (2019/07/18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王先生來電詢問,其繼承取自父親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如於5年列管期間內贈與給自己子女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是否需要追繳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王先生繼承取得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如於5年列管期間內贈與自己子女,縱然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惟其子女受贈的農業用地已不符合免徵遺產稅的規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可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免徵遺產稅,故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移轉予「其他同順序」之繼承人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因該農業用地仍屬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無追繳遺產稅之情事,惟仍應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
至於王先生如將繼承之免稅農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贈與自己子女,因其子女對祖父的遺產並無繼承權,不適用前揭農地免稅規定,縱然於該土地上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國稅局仍將依法追繳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