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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公益出租人免申請 土地按2 ‰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2019/09/03新竹市稅務局)

新竹市政府依住宅法制定「新竹市社會住宅興辦與公益出租人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自108年起,經市府依規認定之公益出租人,可按自用住宅用地2 ‰稅率課徵地價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

民眾如已申請租金補貼並經新竹市政府認定符合公益出租人,稅務局主動依通報資料,將公益出租人持有該筆出租房屋坐落之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 ‰)課徵地價稅,無須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