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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省很大,108年地價稅優惠稅率申請期限順延至9月23日

(2019/09/0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土地若供自用住宅、工業用地、加油站、騎樓、道路、寺廟、教堂使用等,並符合特別稅率或減免稅條件,尚未申請適用優惠者,請於9月23日(108年9月22日因適逢假日故順延)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地價稅始能按特別稅率課徵或減免,逾期申請者,則自次(109)年開始才能適用。 

新取得土地(因買賣、贈與或繼承取得)如符合前述減免規定者,務必要重新向本局或所屬三分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能適用優惠稅率!土地前經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或減免原因、事實未消滅者,則不必再提出申請,尚未申請者請儘速提出申請,以免喪失權益。 

特別提醒您!土地已經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且未變更用途者,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如全戶遷出,縱使實際仍居住於該址,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件,應於30日內向本局或所屬三分局申報,以免被補稅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