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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9/5

1.外籍員工「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身份扣繳大不同(2019/09/0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

依所得稅法規定,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係指「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者」及「在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而上述兩種以外之情形,則屬於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

因此,扣繳義務人給付員工薪資所得時,應依所得人之身分為我國境內居住者或為非居住者,分別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該所進一步指出

外籍員工如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居留不滿183天,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扣繳率扣繳,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另扣繳義務人可依外籍員工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於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提前離境不再入境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應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之稅額之差額補扣繳。

該所提醒,扣繳義務人應留意如有給付外籍人士報酬時,原依「居住者」扣繳,倘有不符「居住者」身分時,應儘速補報補扣繳所短扣繳之差額,以免遭受處罰。


2.營業人銷售專用垃圾袋或環保兩用袋均無須開立統一發票(2019/09/0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部分地方政府為促進垃圾減量,推動垃圾清除處理費隨袋徵收政策,營業人代為販售「專用垃圾袋」,其向消費者所收取的費用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

近來臺北市、新北市政府為達塑膠袋減量之目的,爰公告該市量販店、超級市場及連鎖便利商店所販售購物用塑膠袋應為「環保兩用袋」,即購物用塑膠袋使用後,可做為垃圾袋使用。

相關商店販售「環保兩用袋」所收取的費用,為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規定的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其性質屬特別公課及公法上收取之費用,依財政部104年12月4日台財稅字第10400693050號令核釋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亦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專用垃圾袋」或「環保兩用袋」所收取之代價,除代售手續費外,餘為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其價格為地方政府所公告,如有併同其他貨物或勞務銷售時,因其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爰無須將「環保兩用袋」記載於統一發票,如有記載需求,可於統一發票之備註欄記載。


3. 外籍人士如有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應如何辦理申報? (2018/09/0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105年取得並交易的房屋、土地或房屋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的案件,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

外籍人士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且居住地不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者,應向申報時居留證地址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辦理申報,如居住於臺北市或高雄市者,應向臺北國稅局或高雄國稅局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又外籍人士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非居住者),應向交易房屋土地坐落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係由交易房屋土地的所有權人辦理申報,申報之後免再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交易房屋土地如係分次取得者,請依分次取得日期逐筆填列於申報書中,以利稽徵機關審核。


4. 公同共有土地若未設管理人,其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2019/09/0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公同共有土地若設有管理人時,則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但若未設管理人時,就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亦即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其應納的地價稅繳款書,得僅對公同共有人其中之一人送達,並另寄發稅額通知書並載明繳款書受送逹人及繳納期間予全體公同共有人。

該局指出

公同共有人若想要申請地價稅分單繳納,如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分單繳納,就准按各公同共有人依約定的比例分單繳納;若僅由部分共有人申請分單,可檢附繼承系統表依民法規定之法定應繼分,且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就該申請人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但對全部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


5. 新竹市公益出租人免申請 土地按2 ‰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2019/09/03新竹市稅務局)

新竹市政府依住宅法制定「新竹市社會住宅興辦與公益出租人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自108年起,經市府依規認定之公益出租人,可按自用住宅用地2 ‰稅率課徵地價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

民眾如已申請租金補貼並經新竹市政府認定符合公益出租人,稅務局主動依通報資料,將公益出租人持有該筆出租房屋坐落之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 ‰)課徵地價稅,無須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6. 節稅省很大,108年地價稅優惠稅率申請期限順延至9月23日(2019/09/0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土地若供自用住宅、工業用地、加油站、騎樓、道路、寺廟、教堂使用等,並符合特別稅率或減免稅條件,尚未申請適用優惠者,請於9月23日(108年9月22日因適逢假日故順延)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地價稅始能按特別稅率課徵或減免,逾期申請者,則自次(109)年開始才能適用。 

新取得土地(因買賣、贈與或繼承取得)如符合前述減免規定者,務必要重新向本局或所屬三分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能適用優惠稅率!土地前經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或減免原因、事實未消滅者,則不必再提出申請,尚未申請者請儘速提出申請,以免喪失權益。 

特別提醒您!土地已經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且未變更用途者,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如全戶遷出,縱使實際仍居住於該址,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件,應於30日內向本局或所屬三分局申報,以免被補稅受罰。 


7. 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須無出租或營業情形(2019/09/0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須無出租或營業情形且土地所有權人尚須切結無租賃情形申明書。

該局進一步說明

經核准適用10%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每年均會辦理清查。

今(108)年9月1日起自11月30日止,將針對104年至108年6月止核准適用自用住宅案件辦理清查,如發現出售前1年及一生一屋案件出售前5年有出租或營業情形,會依房屋出租或營業情形核算原應核課之稅額,追繳原優惠的土地增值稅款差額。提醒民眾對無租賃情形申明書要如實切結,避免造成事後補稅。


8. 保單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如要保人死亡,應以要保人死亡日之保單價值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2019/09/0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父母為子女投保,常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如父母死亡時,該筆保單應以要保人父母死亡日之保單價值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指出,依據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係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

被繼承人如以自己為要保人,繼承人或其他家屬為被保險人,其所投保的人壽保險,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因保單未到期,其保單價值歸屬要保人所有,應列入其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

被繼承人甲君於107年4月間死亡,其103年7月間曾向A保險公司簽約購買1張人壽保單,甲君為要保人,兒子乙君為被保險人,繼承人於申報甲君遺產稅時未將該筆保單價值列入遺產總額。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君死亡時該筆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2,000萬元,遂核定繼承人短漏報遺產2,00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詳加確認以被繼承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稅申報,以免因短漏報遺產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