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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佣金支出 留意二重點
(2019/12/13聯合新聞)
台北國稅局表示
企業委託他人或他公司仲介達成交易、列報佣金支出,尤其是針對外銷案件,必須要符合二大要件之一,一是必須在合約內容內載明仲介事實與佣金;其次,若缺乏合約,或合約內容不清,就必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支付證明,否則佣金支出有可能會被剔除補稅。
近期有個法院判決出爐,A公司透過B公司仲介,外銷一筆總價值1,000萬元貨物給C公司,並支付400萬佣金給B公司,佣金占比高達40%,雖然A公司向國稅局提出佣金合約與匯款證明,但國稅局發現,這筆合約中卻沒有明訂佣金計算方式。
在這個案例中還發現,A公司與C公司原本就有往來,不必透過B公司仲介;實際上調查佣金匯款資料,又不是直接匯給B公司,而是匯給某個境外第三人。
國稅局最後認定
A公司與C公司之間的交易,並不需要B公司仲介,剔除這筆仲介支出,並調整補稅,這個案件已經判決確定。
對國稅局而言,對於移向境外的金流會的特別小心,尤其此案佣金占比過高,金流又疑點重重,自然會成為重點查案的對象。
佣金支出是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協助介紹或代理銷售事業產品或服務,而由事業支付的報酬。
因此,營利事業的佣金支出,必須要有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實際提供仲介服務、並具備仲介事實的證明文件,才能進行認定。
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的成本費用與收入配合原則,即便營利事業形式上具備佣金合約或結匯支付證明文件,若無法證明具有實際仲介的事實,也不能認定屬於營利事業經營所必要或合理的費用,未必能認列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