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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切記先行繳納半數應納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移送強制執行

(2019/12/12基隆市稅務局)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

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不服,提起訴願時,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需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繳納半數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始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不服,依法申請復查者,雖未繳納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惟納稅義務人收到復查決定及應納稅額繳款書後,仍對復查決定不服而提起訴願,則必須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才可繼續暫緩移送執行,否則將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

如對復查決定不服,於提起訴願時,切記先行繳納半數之應納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被移送強制執行,損及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