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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電收入6%計 併入綜合所得申報
(2020/1/30聯合新聞)
一旦售電者被開徵營業稅,表示國稅局掌握了資料,接下來還有所得稅問題。中區國稅局官員指出,售電收入屬於「一時貿易盈餘」,台電會開憑據給售電者;而依財政部規定,按售電收入的6%計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申報。
中區國稅局指出
農民農作的收入,屬於自力耕作收入,這部分依所得稅法規定,是不需要繳所得稅的,但是種電是要繳稅的,「由於農民是免稅族群,一般沒有意識到自己有種電所得要報稅,所以要特別提醒。」
種電是政府鼓勵的,官員指出,財政部給了很高的費用率,高達94%,設定種電的純益率只有6%。
舉例說明
假設108年度某乙農民種電的售電收入達250萬元,只需申報15萬元的所得(250萬元×6%),報在一時貿易盈餘項下。
既然用了純益率設算所得,官員指出,種電的設置費用就不能攤提。
假設某乙花了1500萬元裝置太陽能板等設備,要主張其中的250萬元作為費用抵扣售電收入,「國稅局不接受」,某乙不能選擇適用實際費用扣抵,只能用6%的純益率設算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