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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布受疫情影響延後分期繳稅審核原則

(2020/3/31聯合新聞)

彰化縣地方稅局表示

財政部已於109年3月19日發布解釋,對於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之案件,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該部再於本(109)年3月25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以加速稅捐稽徵機關審核作業流程。
    該局進一步說明

上開審核原則明定適用稅目為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10大稅目,納稅義務人於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受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應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稅捐稽徵機關將依審認原則,依納稅義務人申請之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核准,延期最長1年(1至12個月),分期最長可達3年(2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延繳期間則免徵滯納金、免加計利息。
    該局提醒

申請延期分期繳納,記得在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權益。財政部為利納稅義務人申請事宜,已提供申請書格式置於財政部網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民眾可自行下載運用。又使用牌照稅及房屋稅將於4月及5月開徵,民眾倘要進一步瞭解繳稅措施規定及申請流程,該局設有專人諮詢窗口,並建置「防疫安心e稅專區」提供24小時全天候線上服務及相關資訊,民眾可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