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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109/07/07

1.職福會福利金課稅 留意來源(2020/7/6聯合新聞)

公司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所成立的職福會,在所得稅課稅規定上,視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依據機關團體免稅適用標準來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

提撥至職福會的福利金大致可分為兩種,一種是自職工薪資扣撥,應列為福利基金,免列入職福會收入;另一種則是自每月營業收入提撥,就應列為職福會當年收入。

台北國稅局表示

機關團體應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依據免稅適用標準來徵免所得稅,其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應課徵所得稅;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須不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機關團體所得才能免納所得稅。職福會課稅規定也不例外。

國稅局提醒,職福會福利金應依據提撥來源,分別列為福利基金或年度收入。

如果職福會是依據創立或增資資本提撥福利金,以及自職工薪資裡扣撥的福利金,是屬於福利基金的增加,不視為職福會收入;但如果是自每月營業收入提撥的福利金,就應列報為收入,並依免稅適用標準規定來徵免所得稅。

國稅局舉例

某職福會107年度提撥福利金300萬元。其中包含按資本提撥福利金100萬元、自職工薪資內扣撥的福利金60萬元,這兩項合計160萬元,都屬於福利基金增加,不視為收入。

另外140萬,則是自每月營業收入提撥的福利金135萬元,以及利息收入5萬元,這兩項就必須列為該職福會當年度收入。

而該職福會當年度用於創設目的活動支出共90萬元,占職福會當年度收入140萬支出比率為64%,超過免稅適用標準所規定的60%,當年度可不用繳納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職福會應依據福利金提撥來源,分別列為福利基金或其他各項收入,以正確計算職福會收入及支出比率,檢視是否符合機關團體免稅標準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


2.公立醫院附設老人養護之家等機構,符合規定免徵房屋稅(2020/7/7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由於公立安養機構嚴重不足,為了配合政府長照計畫以及提早因應老年社會之所需,有關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設立的公立醫院,其附設機構如老人之家、護理之家等,若服務內容屬於醫療、保健、衛生範疇,其所使用的公有房屋,可免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公有房屋供公立醫院之院舍、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使用者,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免徵房屋稅,但公立醫院附屬機構如老人之家、護理之家等,是否免徵則無規範,為利徵納雙方遵循,財政部於108年12月19日發布解釋令,核釋附設機構為公立醫院之一部,其使用之公有房屋亦免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若公立醫院附屬機構服務內容不是前述範圍事項,例如將部分樓層出租做為商場、美食街、藥局、月子中心等,則非屬房屋稅免稅範圍,仍要依照實際使用情形及面積,按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此外,私人診所、醫療財團法人是依據醫療法設立,與公立醫院設立依據有別,因此這些機構使用的房屋,還是要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3.老闆用個人帳戶進出貨款 補233萬營業稅並移罰(2020/7/3聯合新聞)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國內一家清潔用品批發公司逃漏營業稅,公司用老闆個人帳戶進出貨款,隱藏銷售額,漏開發票。官員指出,合計107年度短漏報銷售額4,670萬多元,補徵營業稅額233萬多元。後續並將移送裁罰,同時追繳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

該局發現該案公司負責人的個人帳戶經常有多筆資金存入及轉出,經深入追查發現,該帳戶是供公司收付貨款使用,也就是說公司將漏開立發票貨款存入負責人個人帳戶後,再支付進貨廠商貨款,藉以隱匿公司銷貨收入。

最後查得公司107年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共計4,67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233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除了涉及營業稅之外,所查銷售額還會帶入公司的107年度的所得稅查核,公司應該還要處理後續的所得稅補稅問題。


4.勞退新制月退金 定額免稅(2020/7/聯合新聞)

今年開始,有6萬多勞工符合條件,有資格申領勞退新制的月退金。不過,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明訂軍公教領退撫的月退是免稅,但勞退新制的月退金要繳所得稅,視為退職所得,一年的免稅額度是78.1萬元。

很多勞工提領新制月退金在即,陸續就教財政部、國稅局,經過政部官員解釋,才發現軍公教和勞工課稅權利不一樣。同屬第二層的企業退休金,軍公教的退撫月退不必繳稅,而勞工的勞退新制月退要計算所得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

109年綜合所得稅個人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已經公布,勞退新制月退屬分批領取,今年度有78.1萬元的免稅額。算下來,月領在65,083元以下,月退金不必繳稅。勞保局官員說,今年因為從7月開始領,要月領逾12萬元才可能有退職所得,今年應該沒有什麼人會被課到稅。

至於夫妻都有領新制月退,稅負會不會增加?勞保局官員說,不會。不會併計,夫可以減除78.1萬元免稅額,開給夫扣繳憑單;妻也減除78.1萬元再開給妻扣繳憑單。

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納稅人會搞不清楚是因為課稅規定不在同一部法條中。以勞工來說,同樣領月退,勞保年金是不必繳稅的,它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的「保險給付」;但是勞退新制的月退屬於「退職所得」,只能定額免稅。

有趣的是,同屬企業年金性質的退撫月退,卻是免課所得稅,國稅局官員指出,它訂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而公保的養老給付屬保險給付,免稅。

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包括公務員、政務官、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規定,依該條例第4條規定領取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撫卹金、撫慰金、資遣給與、中途離職者之退費及其孳息部分,免納所得稅。

勞動部勞保局官員指出

明年勞保局會開出扣繳憑單,官員特別提醒,扣繳憑單會自動減除78.1萬元的免稅額度,因為今年最多只領半年,絕大部分開出的扣繳憑單退職所得為零。但隨著年資累積,或者是把一次提領的企業舊制退休金倒入新制,未來課稅案例可能會增加。


5.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 將課20%最低稅負(2020/7/6聯合新聞)

四年多前推動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的立法疏失,造成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成為有心人士租稅規劃的漏洞,財政部發現情況日益嚴重,財長蘇建榮在獲得行政院長蘇貞昌支持下,決定出手修法「補破網」,將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恢復課徵最低稅負,稅率百分之廿,最快明年實施。

財政部轄下的國稅局發現,有愈來愈多藉此進行租稅規畫的案例出現。財稅官員表示,最常見的手法就是家族企業大股東的不當股權移轉,因為多數家族企業並未上市櫃,股權集中在大股東,但大股東獲配股利,必須報繳個人綜所稅;為了節稅,這些大股東在獲配股利前,將持股轉讓給另外成立的投資公司,利用公司獲配股利或盈餘免稅的規定,原本應稅的股利所得轉變為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達到節稅的效果。

另一種規避稅負手法,在二○一六年實施房地合一稅後情況加劇。官員指出,有些未上市櫃公司擁有龐大的土地資產,有人為了獲得這些土地,又不想繳交房地合一稅,改以取得這間公司股權的方式,成為這家公司大股東,掌控這些土地資產,「實質上是土地交易移轉,卻以股權交易的型態進行」,除了證券交易免稅,房地合一稅也省下來,用來間接炒作土地。

為防堵這個租稅漏洞,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預告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條例」部分條文,自明年一月一日起,恢復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最低稅負。據了解,蘇建榮事先已向蘇揆報告,在政院支持下,決定推動修法。

被形容為「富人稅」的最低稅負制二○○六年上路,官員表示,考量當時證所稅停徵,為防堵有人將應稅的營利所得、財產交易所得轉換為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因此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徵範圍。二○一三年馬政府復徵證所稅,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課最低稅負的規定一併刪除。二○一五年在立委推動下,通過二○一六年起停徵證所稅;然而,證所稅停徵,作為配套的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卻未恢復課徵最低稅負,形成租稅漏洞。

財政部統計,二○一三年起,個人報繳最低稅負件數從原本的上千件滑落到八百多件。官員指出,件數減少應是受到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免課最低稅負影響;至於二○一七年起申報件數回升,則是拜政府鼓勵台商資金回流之賜。

至於為何會出現這樣的漏洞?當年參與決策的財政部卸任官員表示,當時立委主導修法停徵證所稅,行政院並未提出修法草案。財部注意到這個問題,在給立院的說帖也有提出,但當時股市表現不佳,討論重點都放在停徵證所稅,加上牽涉修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在那樣的氛圍下,最後(未上市櫃股票恢復課徵最低稅負)就被忽略了。

據指出,監察院也發現證所稅停徵的修法疏漏引發的弊端,為此曾發函財政部,財政部則回覆會盡速修法。此外,蔡政府二○一七年推動股利稅改方案時,有人建議應該一併恢復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課徵最低稅負,但為避免節外生枝而不了了之,也讓這個問題持續懸而未決至今。


6.稅單送達 不限本人簽收(2020/7/6聯合新聞)

今年房屋稅繳納期限僅至6月1日,過去有民眾反映未收到稅單,最後卻被移送強制執行。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稅單有多種合法送達方式,未親自簽收,並不代表稅單沒有合法送達,有可能是大樓管理員或父母代收,提醒民眾多加留意。

稅捐稽徵處表示

稅單送達方式有很多種,依規定並不侷限於本人親自簽收,只要是向納稅人的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送達,或如果納稅人服役中,也可向父母或配偶送達;無父母或配偶者,則委託服役單位代為送達等,都算是合法送達。

若納稅人不在送達處所,可將文書交付給有辨識能力的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像是大樓管理員等,這些代收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時,可將文書留在應送達處所,也算是送達。

而如果是由郵政機關送達者,可將文書寄存在送達地的郵政機關。

 

7.補稅申請復查 留意期限(2020/7/7新竹市稅務局)

納稅人接獲補稅單,若對於核定補稅處分不服,應在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隔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若是超出期限才申請,將被國稅局視為不合法的復查案件而駁回,此時不僅要加計利息,還要加徵滯納金。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民眾收到稅單若想申請復查,記得留意期限。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若是須繳稅或補稅案件,納稅人應在繳納期間屆滿隔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若不須繳稅或補稅,則是應在稅單送達隔日起30日內申請。

申請復查的期限非常重要,攸關納稅人權益,記得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若因程序不合遭到駁回,滯納金、滯納利息都要收,得不償失。

官員表示,民眾申請復查過程中,若最後選擇自行撤案,可免加徵滯納金,但仍須繳納利息。

 

8.債權人可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但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2020/7/2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已取得法院之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為何不能查調債務人的房屋稅籍證明?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

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是在協助債權人之私法債權儘速獲得清償,因此,債權人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稅資料範圍應以對強制執行有實質助益者為限,尚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

該局提醒

如果債權人為了強制執行,需取得債務人之房屋稅籍資料,可以洽請辦理該執行事件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函文由稅捐機關提供執行法院相關課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