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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109/08/04

1.三倍券、農遊券、安心旅遊補助 發票怎麼開一次看(2020/8/3聯合新聞)

國內逐漸進入後疫情時代,隨著三倍券發行,各部會加碼再加碼。農委會推出「農遊券」、教育部推出「動滋券」、文化部推出「藝FUN券」、客委會推出「浪漫客庄旅遊券」,民眾在使用這些五花八門的振興券時,都要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保障自身權益。

財政部表示

無論是振興三倍券、農遊券、動滋券、藝FUN券或客庄券,使用方式類似「現金禮券」,若店家是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店家應就消費總額(含票券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給民眾。

不過有一點需要注意,由於紙本三倍券不找零,假設購買的價格小於三倍券面額,仍須以三倍券面額開立發票。

舉例而言

林先生到符合條件的店家消費,並使用三倍券,若林先生在甲店家購買180元的紀念品,並以200元面額的三倍券支付,甲店家須開立200元的統一發票交付林先生。

林先生又去向乙店家購買260元的商品,這次他以一張200元的紙本三倍券支付,並自掏腰包60元購買,此時乙店家須開立全額發票,也就是260元的統一發票,交付給林先生。

除了各式各樣的振興券之外,交通部也推出「安心旅遊補助」,值得注意的是,安心旅遊補助的發票開立方式與三倍券等振興券做法不同,是扣除交通部補助的1,000元後,就其餘額開立發票。舉例而言,陳先生住房價錢4,000元,飯店應折抵安心旅遊補助的1,000元後,開立3,000元的發票給陳先生。


2.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2020/7/31財政部)

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

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109年9月1日至9月30日,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比照推算,如4月制即為10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

二、其他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

財政部說明

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另考量因景氣衰退、淨利較上年度下降等情形,同條第3項訂定得按當年度前6個月收入,依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即試算暫繳制度)。由於試算暫繳須符合一定條件始可適用,又國內企業有因疫情影響營運及產生資金壓力之情形,為減輕受影響營利事業繳納109年度營所稅暫繳稅款之資金調度壓力,乃核釋符合一定條件之營利事業,得申請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

上開免辦理暫繳條件係參照財政部109年3月25日訂定「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亦與財政部109年5月13日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條件相同,故營利事業於辦理109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如已依上開稅務協助措施,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申請並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無須再提出申請。


3.企業給付房租 留意代付稅費(2020/8/3聯合新聞)

企業給付房租時要留意,如果房東有另外要求代付各類稅費,高雄國稅局指出,這些額外代付的款項,也必須算入房租總額當中,依比例扣繳給國庫。

稅局官員表示

不論是公司組織、小商號或社福團體,依法都有代辦扣繳的義務,承租房屋時,常常會遇到房東要求代付扣繳稅、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等稅費,這也會影響扣繳金額的計算方式。

這些稅費原本應由出租人負擔,官員表示,但既然已經在租約中要求承租人代付,不論是扣繳稅或是補充保費,都應視同租金,全部加總計算給付總額,再依總額扣繳稅款、憑單申報。

用實際數字舉例,假設某公司向一位黃姓房東承租辦公室,黃姓房東要求每個月要實收租金60,000元整,並在租賃契約當中明訂,包括10%扣繳稅款、1.9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全都要由承租人負擔。

如果幫這間公司試算,可以用「60,000元÷(100%-10%-1.91%)」為算式來計算,算出每個月房租給付總額為68,112元;應繳庫的稅金也會提高為6,811元,而不是依原租金6,000元繳庫。

用這個例子來看,提醒企業若要幫房東代付扣繳稅,應繳庫的稅款也會因此提高,企業應於給付日隔次月10日前繳納國庫,並於隔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4.稅單未繳,小心被加徵滯納金及強制執行!(2020/7/30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接獲民眾反映,納稅義務人並沒有收到稅單通知繳稅,為何會收到行政執行署寄發的傳繳通知書?

該處說明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稅單送達的方式,並不侷限本人親自簽收,稅單寄送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不論是納稅義務人本人簽收或由代理人、代表人、同居人、受雇人、大廈管理員簽收轉交,均屬合法送達,依規定即已發生送達效力。稅單於繳納期限30日後仍未繳納,除加徵15﹪滯納金外,還會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

如工作繁忙,怕有漏失或忘記,可向稅捐處申請轉帳納稅,透過約定帳戶會自動在稅單繳納期限最後1天幫您繳納,既不會忘記又方便。

 

5.北市運用水電資料查核自住房屋(2020/8/3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為落實房屋稅稽徵工作,健全房屋稅籍、維護租稅公平,持續運用水電資料查核自住房屋使用情形,作業期間自109年7月1日起至109年11月30日止。

該處表示

依財政部訂頒「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自住房屋必須是供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房屋適用自住稅率1.2%就是要有實際居住的事實,依一般經驗法則,房屋如有居住,理應有用水用電需求。因此,已蒐集水電資料,對低度用水用電的自住房屋,如查無實際居住事實,將改按所應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該處提醒民眾,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請記得在30日內向房屋所在稅捐分處申報變更使用。

該處進一步說明

為落實房屋稅籍清查,將會派員至現場勘查,且清查人員都會配帶職員識別證,執行作業期間請民眾配合,若仍有疑問,可洽房屋所在稅捐分處詢問。


6.違章建築房屋是否需課徵房屋稅? (2020/7/31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在空地上加蓋没有建物所有權狀的鐵皮屋,為何收到稅務局通知需設立稅籍並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

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未經建築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使用執照之違章建築,也要課徵房屋稅。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房屋的合法與否,應由建築主管機關審查認定,與是否納稅並無相關,不因設立房屋稅籍繳納房屋稅即成為合法房屋。

稅務局每年會清查房屋新、增、改建及使用情形,房屋若有增、改建及使用情形變更者,請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以免補稅及受罰。

 

7.低收入戶生活補助款遭強制執行扣押,要如何處理?(2020/7/31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有民眾表示因欠繳稅款經移送強制執行,其賴以為生的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費遭執行分署扣押而影響生計,該如何提起救濟? 

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若民眾遭強制執行扣押的存款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可檢具申請書、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資料,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但若已轉存金融機構帳戶而無法證明其屬於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之存款,非為不得執行之標的,故為避免爭議,可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社會救助金專戶以專款專用,避免遭扣押以保障自身權益。

 

8.退稅支票逾1年未兌領,請重新申請直撥退稅!(2020/7/28新竹市稅務局)

新竹市稅務局請民眾檢視手中持有的未兌領地方稅退稅支票,如為108年6月30日以前所開立之支票,因已逾1年兌領期限,請向該局重新申請!

稅務局表示

新竹市地方稅退稅支票逾期1年未兌領案件計有136件,為保障民眾權益,已於今(109)年7月24日起陸續寄發通知單,請民眾重新辦理退稅手續。

為節省支票兌領或託收程序,稅務局請民眾採取直撥退稅,只要於收到通知單後,填妥本人銀行或郵局存款帳號後免貼郵票寄回,退稅款將直接撥入指定的帳戶,方便又快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