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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找專業代銷 才能列佣金支出(2020/9/7聯合新聞)
企業透過仲介進行跨國貿易時須注意,只有當對象是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時,才能列報佣金支出,若是直接向客戶的業務人員洽談,並不能列報佣金支出節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
近期轄內有間經營兩岸三地貿易的台企,列報了不合格的佣金支出,歷經各種行政救濟後,仍遭到剔除補稅。案例中這間A公司,透過香港人士B先生的仲介,取得與香港另一間C公司的大筆訂單,銷貨後除了貨款之外,也支付1,200萬元佣金,作為對B仲介的答謝,並列報為佣金費用節稅。
然而國稅局實際調查後發現,B仲介其實是C公司的業務人員,負責向A公司訂購商品,C公司也證實B先生為受僱員工,判斷這筆仲介並不符合《民法》第565條「居間」仲介的性質。
2.借錢買設備 取得設備前的利息不能列費用(2020/9/7聯合新聞)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借款購置設備,於取得該設備前所支付之利息,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不可列報為當年度之利息費用。
台北國稅局查核轄內某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200萬餘元,其中30萬元利息支出係108年10月1日借款4,000萬元購買設備而產生,因該設備於當年度年底時尚未交付及取得所有權,依前揭規定應將該筆利息費用30萬元予以資本化,列入設備成本,於取得設備以後之借款利息方能以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7款規定,營利事業因購置土地以外固定資產(例如:設備)而產生借款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但取得資產後,也就是辦妥所有權登記日或實際受領日後,所支付利息才可列報為利息費用。
3.合法登記工廠可申請房屋稅及地價稅租稅優惠(2020/9/7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領有合法工廠登記證的工廠,其自有廠房可申請按營業用稅率減半(1.5%)徵收房屋稅,而其坐落基地則可申請按10‰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提供更省時便捷之服務,本縣民眾向縣政府申辦工廠設立或變更登記時,即可同時填報工廠登記自我檢核表暨租稅優惠申請表申請上述租稅優惠,該局會主動審核並通知,維護民眾權益。
4.房屋租賃合約要繳印花稅嗎?留意收據性質(2020/9/7聯合新聞)
房屋租賃合約雖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依法免繳印花稅。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7日指出,但若收款人在租約上註記收取款項並簽章,則該租約已具銀錢收據性質,應課徵印花稅,即每次收款時,房東或房客應按收款金額繳(貼)4‰印花稅(票)。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舉例
甲向乙承租房屋一間,簽約時乙向甲收取首月租金2萬元及保證押金5萬元,並於租約上簽章註明收訖;退租時甲向乙收回保證押金5萬元,因該租賃契約已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乙於簽約收款時,應按收款金額7萬元之4‰繳(貼)印花稅(票)280元;甲於退租收回押金時,應按收款金額5萬元之4‰繳(貼)印花稅(票)200元。
若房東或房客檢視租賃契約已具銀錢收據性質,應儘速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一規定自行補繳印花稅或補貼印花稅票,則可免除逃漏稅之處罰。
新北市政府表示
但補繳之稅款,應自收款立據日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否則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繳(貼)印花稅(票)的情形,除須補繳(貼)印花稅(票)外,並按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5.買共有地出售 適用稅制有解(2020/9/3聯合新聞)
兄弟姊妹之間共有房地相當常見,不少親人之間也會透過法院將共有房地拍賣變價後,再來分錢。不過若其中一位手足基於情感因素或投資規劃,決定在拍賣過程中出手買回,等於是二度取得該房地,未來若再出售時,究竟要以哪個時間點來據以判斷適用房地交易課稅新制還是舊制?財政部近期對此發布最新解釋令,判斷基準共分為兩部分。
第一,買回的房地範圍,與原先共有房地權利範圍相當的部分,是以最原始取得共有房地的時間點為準;第二,買回房地範圍超過原先持有的部分,則須以買回時、取得權利移轉證書日為準。
舉例而言
甲君和兄弟姊妹在2013年共同繼承一處房地,甲君持有部分約三分之一,隨後2017年經法院裁判變價分割,但甲君認為該房地有投資潛力,因此在拍賣過程出價買下,準備未來出售獲利。
依據財政部新解釋令,甲君原持有三分之一部份,是看原始取得時間點,也就是2012年取得,這部分應適用舊制課稅;甲君買下、超出原持有範圍的剩餘三分之二,則是看甲君買下、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也就是2017年,這部分則應依新制課徵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
一般情況下,民眾(多為兄弟姊妹之間)共有房地,若因為各自持有部分過於零散,難以直接分割時,可依據民法規定請法院裁判變價、拍賣,各共有人省去分地困擾,直接分錢。
而有種情況是,其中一位原共有人放不下該房地,捨不得祖產流落他人之手,或基於投資規劃、看好該房地潛力,有可能在法院拍賣程序中,就出價買下原共有房地。
不過此時就產生了疑義,若未來這筆房地再度出售時,該以原共有地取得時間點,還是以拍賣取得時間點,來認定適用新舊制課稅呢?
官員表示,由於稅法針對這種情況,過去並未給出明確答案,因此在實務上產生疑慮,因此財政部統一作出解釋令,以供徵納雙方遵循,類似案件再出售時,將分為兩部分來認定以新制或舊制課稅。
6.家人間移轉房產 當心「雙稅」(2020/9/3聯合新聞)
家人間買賣不動產,稅務上可能存在雙重風險,中區國稅局表示,二親等內家人間,若以低於現值、家人代為擔保等情況買賣不動產,一方面須申報房地合一稅,二方面也可能會被視為贈與,再核課贈與稅。
凡是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無論賺錢或賠售,都必須申報房地合一稅,家人間的買賣也不例外。若是二親等間的不動產買賣,不僅要報房地合一稅,還要申報贈與稅,證明購房資金並非家人提供。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要視為贈與,官員表示,家人間買賣不動產後,國稅局會依據不同情況,判斷是否須課贈與稅。
首先要看交易的真實性,手足間買賣不動產後,會要求買賣雙方提示存摺等證明,確認這筆交易確實存在。
其次,再看買賣金額,二親等內不動產的買賣,支付的價格應該要合理,國稅局會以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為基準,如果雙方約定的價格低於房地現值,國稅局就會傾向認定為贈與、核課贈與稅。
7.遺產稅逾期 無法跨局辦理(2020/9/3聯合新聞)
自去年12月起,符合一定條件的簡易遺產稅申報案件,可就近前往任一國稅局申報,不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若逾期申報將無法適用跨局申辦,仍必須前往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戶籍地國稅局辦理。
國稅局近期接到民眾王先生致電詢問,其父親去年2月死亡,留有一筆公告現值200萬元的土地,直到現在還未辦理遺產稅申報,而父親死亡時戶籍在桃園市,王先生現在住在台北市,詢問國稅局是否可就近在台北辦理遺產稅申報。
北區國稅局指出
遺產稅申報期限原則上為六個月,王先生理應在去年8月前完成遺產稅申報,至今未申報已成為逾期申報案件,因此無法跨局辦理,王先生仍應前往桃園,父親生前戶籍所在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