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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109/09/15

1.自109年9月16日起,四大超商繳稅限額提高為每筆新臺幣3萬元(2020/9/1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為提升民眾繳稅便利性,自109年9月16日起,至統一超商(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四大超商繳納稅款,每筆繳納限額由原來的2萬元提高為3萬元。此外,還開放使用「實體信用卡」、「行動支付」及「電子票證」等非現金支付工具臨櫃繳納稅款,已不侷限於現金繳納。

該局進一步提醒

民眾手上之繳款書如印載之超商繳納限額為2萬元,自109年9月16日起至超商繳稅,繳納限額均可提高至3萬元,無須申請換發繳款書。


2.認列外銷損失 須附證明(2020/9/15聯合新聞)

台北國稅局表示

若台廠出貨違約,遭國外進口商索賠,台廠必須依賠償方式提示相關文件,包括銀行匯付證明、出口補運或掉換執據影本、支付賠償收據、減收外匯證明等,才能向國稅局主張外銷損失。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而發生外銷損失,包括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導致發生損失、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賠償等,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1條規定,附上指定證明文件。

依據規定,面臨外銷損失的企業,原則上必須提供買賣契約書,且還要涵蓋購貨條件、損失歸屬等規定,再來才是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如果是透過給付外匯賠償,要提出銀行結匯證明文件,或沒辦結匯的情況,要有銀行匯付或轉付的證明文件。若以減收貨款模式來賠償,也要提出相關證明。


3.營所稅暫繳申報 簽證須個別處理(2020/9/11聯合新聞)

今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已經開始,中區國稅局指出,企業若要找會計師查核簽證報表,每個年度的營所稅、暫繳申報都要個別處理,不會因為去年度已找會計師簽證,今年就能類推適用。

今年二次營所稅申報期比較近,5月、6月才完成2019年度的營所稅申報,緊接著9月就要進行2020年度的營所稅暫繳申報,最近就發現有些企業誤以為5月已經採會計師簽證申報了,9月的暫繳申報就可以直接歸類為「會簽申報案件」,恐將損失合法權益。

暫繳申報可以採二種模式,首先是一般申報案件,只要在9月1日至9月30日間,依照前一年度營所稅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計算,向國庫繳納暫繳稅額即可;第二種模式則是試算申報,只有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的公司,或是已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今年度上半年的暫繳損益試算表,才能適用試算申報。

想要採試算申報的公司,如果是找會計師簽證,申報完還得檢送「暫繳申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委託書」、「暫繳損益試算表」、「資產負債表」、「營業成本明細表」、「其他費用及製造費用明細表」等相關附件,才算是完成申報,否則還是會被歸為一般案件。

過去曾發生有公司想適用試算申報,也在暫繳申報書上勾選了「會簽申報案件」,但後來卻沒有附上該有的附件資料,最後被歸為一般申報案件,官員表示,仔細瞭解才發現,這幾間公司誤以為前一年度已申報為會計師簽證,後一年度可以直接套用規定。若想用網路申報寄送暫繳申報附件,要在9月30日前上傳;如果要用紙本郵遞附件,要在10月9日前完成。

 

4.借款購地利息抵減 兩個方式(2020/9/11聯合新聞)

企業所需土地分二種,台北國稅局表示,針對設廠、辦公等需求所購置的土地,相關借款的利息可以列入每年度的費用節稅;然而若僅是為投資等目的,而非投入實質營運活動所需,就要列為遞延費用,等到未來土地出售時,才可以正式列為收入減項、享抵減效果。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營利事業購買土地的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土地實際過戶或交付使用後,借款利息才可以作為費用列支。

然而同一條也規定,如果這筆土地用途不是作為企業營運所需的固定資產,借款利息就要以「遞延費用」列帳,未來等到土地出售時,才可以轉為收入的減項。官員表示,在稅法的規定底下,意即只有作為企業固定資產的借款利息,才能列入每年度的費用節稅。

舉例而言

無論是各行各業,如果購買土地是為了要建造營運所需的辦公室、廠房等,官員指出,這種就是所謂的「固定資產」,相關借款利息可以列入年度費用。

然而最近台北國稅局也查獲,轄內某公司列報100萬餘元銀行借款利息,借款用途是作為支付土地價款使用,但這間公司購地的目的,卻是為了公司的投資考量,因此整筆利息支出被國稅局轉列遞延費用,公司也遭調整補稅。

稅法中所謂「非屬固定資產」的情況,其實絕大多數就是買賣賺價差,或是作為出租產品,向他人、其他公司收取租金的情況,也就是涉及投資性質的行為,譬如壽險業名下的土地,除了部分作為自身辦公室使用,很多其實都不能算是固定資產。

還有一種情況是建設公司,建商採購土地,多半是為另外發展建築商品的用途,土地並不是自身日常營運所需,因此也不能算是固定資產。

購地相關借款利息支出,應以遞延費用列帳,等到以後土地發展成房地商品後,實際出售時再將出售前所支付的利息,列為出售房地收入的減項。

 

5.房地新制上路後 土增稅不能列交易成本(2020/9/11聯合新聞)

房地合一稅上路後,企業出售土地所得,已經不適用免稅規定,高雄國稅局提醒,在新制土地交易中,因地段價格看漲而被課徵的土地增值稅,並不能列為成本費用抵減所得額。

營利事業過去取得土地並出售,交易最終可享免稅優惠,但自從房地合一稅上路後,企業若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及土地,都要合併計算收入及成本,算出房地交易所得、課徵營所稅。

所謂房地交易成本,除了常見的仲介費、代書費等支出,官員指出,申報方還可以減除《土地稅法》規定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作為必要成本。

由於房地合一稅已經讓企業減除土地漲價金額,相當於該筆金額不會課所得稅,所以因土地漲價而生的土增稅,就不算是房地合一稅的成本,營利事業不可把已繳納的土增稅,列為這筆房地交易的成本費用。



6.未來發票 不影響對獎(2020/9/15聯合新聞)

疫情舒緩後內需活絡,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部分營業人7-8月期發票用罄,改開9-10月期發票,消費者若收到這種「未來發票」,還是不影響對獎權利,可以依照發票所屬期別對獎。

近期國內新冠肺炎疫情趨緩、公共場所管制解禁,搭配振興三倍券商機,讓許多營業人營業額爆增,甚至出現當期發票提早用完的情況。官員表示,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的統一發票,原則上並不能開立使用,但如果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就可以不受當期限制。

實務上的情況例如店家在8月30日銷售時發現7-8月統一發票已經全數用罄,可以向轄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報備,申請核准提前使用今年9-10月統一發票,再交付消費者。

對消費者而言,對獎時也是依照9-10月統一發票號碼對獎;不過對店家而言,營業額要歸到原所屬期別,也就是7-8月營業額申報。


7.尋獲遭竊車輛後,記得重新領牌後再上路,以免受罰(2020/9/7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車輛失竊,雖然已向警察機關報案及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手續,惟一旦尋獲車輛,須向監理機關辦理驗車重新領牌,否則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處2倍以下罰鍰。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最近有民眾愛車遭竊後,雖立即報案並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手續,惟車輛於尋獲後,卻疏忽未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牌手續,經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除補徵註銷日到查獲日之使用牌照稅外,還要依補徵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為了您的荷包著想,請車主多加注意。

稅務局特別提醒車主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請記得先向監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才能上路,以免遭受處罰。


8.房屋安裝電梯是否需課徵房屋稅? (2020/9/7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房屋內安裝電梯是否需課徵房屋稅?會不會增加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

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電梯設備係固定附著於房屋,與房屋構成一體,可增加房屋使用價值,因此,應依其「載客人數、停階數、電梯速度」核算房屋現值,併計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

房屋增設電梯設備,請記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增設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日後遭查獲除責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