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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109/10/20

1.享促參租稅優惠 有眉角(2020/10/20聯合新聞)

公司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其公司股東可享營所稅投資抵減。根據促參法規定,公司股東持有股票時間達四年以上,可以其取得股票價款的20%,在限額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要適用這項租稅優惠,有三大眉角不可忽略。

為鼓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促參法提供租稅優惠,舉例而言,甲公司投資乙公司參與促參案,甲公司可享有租稅抵減。

以前例來看,台北國稅局表示,依規定,甲公司必須持有股票達四年以上,可以取得股票價款的20%,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當年度若不足抵減,可在往後四年內抵減,合計可減五年,不過每年抵減總額,不能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50%,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國稅局提醒三大眉角

首先必須是經促參案主辦機關認定為「重大公共建設」,才可適用。

公司必須向促參案的主辦機關申請核准函,如果是新投資創立者,應在公司設立登記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若是增資擴充,則應自公司變更登記六個月內申請。

其次,官員表示,營利事業股東甲公司持有股票滿四年後,應由所投資的乙公司檢附證明文件,向所屬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營利事業股東投抵稅額證明書,未來甲公司辦理營所稅申報時,檢附這份證明,就可辦理稅額抵減,減輕租稅負擔。

第三,未來若促參案破局,原本享有的租稅優惠也會收回,並加計利息補稅。官員表示,促參案在興建或營運期間,若經主辦機關終止投資契約,或在完成總投資後,主辦機關認定不符合「重大公共建設」範圍等情況,租稅優惠將取消,並就其中應歸責於乙公司或不符重大建設範圍的金額來補稅,並按日加計利息。

國稅局呼籲

營利事業若希望適用促參法的股東投資抵減者,應檢視是否符合前述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的權益。


2.遭重複檢舉漏稅 分開審理(2020/10/16聯合新聞)

一年度被重複檢舉漏稅,就算已展開行政救濟,可能也難逃多次查稅風險。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某大型餐飲公司正為了過去的補稅的問題提起訴訟,但國稅局近期接獲檢舉漏稅事證,又對同一年度作出新的補稅處分,前後合計補稅將近572.4萬元,當事公司恐怕得分二筆官司來打。

轄內一間大型餐飲業者過去營所稅申報紀錄不佳,在2017年度的申報案中,就因為提不出該有的成本帳簿文據,被國稅局依同業利潤率核定所得,補稅289.9萬元,該公司對此不服,不只提復查,現在也還在打行政救濟官司。

但這間公司禍不單行,近期又遭檢舉漏稅,國稅局實際查核發現,這間公司在2017年度的申報案中,還隱匿了額外4,000萬餘元所得額,又再補稅282.5萬元。

兩案合計,光是當年度的申報案,這間餐飲公司就被補稅572.4萬元。官員指出,公司負責人當然不服氣,認為今年國稅局既然算出新的所得額,應該直接以今年的核定處分,取代或合併的補稅官司,不然他又要為當年度的申報案,再跑一次行政救濟程序,簡直是勞心又傷財。

然而事情恐怕無法如願,官員表示,首先,國稅局今年收到檢舉案後,在計算漏稅所得時,就已經先排除當年還在爭議訴訟中的部分稅額,所以一碼歸一碼,兩個補稅案件完全獨立,國稅局並沒有重疊計算稅基、對該公司不利。

其實在行政法院實務見解上,因為國稅局都會分開計算,因此就算是同一年度的申報案,法官也傾向分開審理。


3.補報營所稅要快 滯報通知下旬起陸續寄出(2020/10/15聯合新聞)

還沒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補報要快。台北國稅局預定10月下旬到11月初陸續寄發的滯報通知書,一收到通知書,納稅人就要罰錢了。限期內補申報者要繳滯報金,最低1,500元;限期內未申報者要繳怠報金,最低4,500元。

台北國稅局官員說,在滯報通知書寄發前補辦申報,免繳滯報金或怠報金。

去年台北國稅局寄出2,285件,隨著營利事業增加,官員說,每年的寄發件數都會較前一年多一些,今年應該也不例外,要寄發的案件目前已發給各稽徵所和分局複核,統計清冊待下周才會出爐。

各國稅局的作業大致相同,11月到12月是營所稅滯報通知書寄發的時間。

營所稅沒有免申報的規定,即便應繳稅額為零,也要申報。所以,所得稅法第108條會對沒有在限期內申報予以處罰,滯報金和怠報金是種行為罰,因為是行為罰,處罰金額不致太高,但也設有下限,亦即一定要罰。

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者,收稅額10%的滯報金,最高3萬元,最低1,500元。收到通知書還不來補報者,國稅局就掌握的課稅資料,核定其應納稅額,並按稅額的20%收怠報金,最高9萬元,最低4,500元。

4.年度中取得土地,其地價稅應由何人繳納?可以按照持有月份繳納嗎?(2020/10/15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沙鹿區居民張小姐詢問於今年8月25日購買土地,該筆土地今年地價稅應由誰繳納?可否申請按實際持有月份分單繳納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今年度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繳納期間為10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年度中如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課稅當期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的長短,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係以8月31日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

一般土地移轉案件,在基準日(含8月31日)前辦竣土地移轉登記者,當年度地價稅應由新所有權人繳納;在基準日之後辦竣土地移轉登記者,則由原所有權人負擔當年度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不能以於年度中取得土地且持有土地未滿一年,而請求按實際持有月份分單繳納地價稅。所以,張小姐若於8月31日前購買土地,並辦竣登記者,即應繳納該筆土地當年度地價稅。


5.房屋應自拆除日起30日內申報註銷房屋稅籍(2020/10/15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請民眾於房屋拆除完竣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以維自身權益。

地方稅務局說明

納稅義務人所有房屋新、增、改建不論是否有辦理保存登記,均應檢附相關資料申報設立房屋稅籍有關事項,當房屋拆除時亦應於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申報註銷房屋稅籍,有些民眾於建物拆除後,未即時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註銷房屋稅籍,直到房屋稅開徵期間接獲繳款書時才提出申請,倘若民眾又無法提示可追溯認定拆除時間之具體證明資料,供稅捐機關審認停徵時間點時,就只能依規定以申請之當月份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民眾,房屋稅係按月核課,房屋在全部或部分拆除完竣後,請記得即時申報拆除註銷房屋稅籍,才不致多繳了房屋稅傷了荷包。


6.汽車長期不使用,可申請停駛節稅(2020/10/1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民眾如因出國或需出遠門,長時間不使用車輛,或是發生交通事故,暫時無法修復,,可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停止使用,停用期間就可以免繳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係按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申報停駛期間,免徵使用牌照稅,民眾可省下部分稅款,若已繳納全年期稅款,尚可申請退稅。對於已辦理停駛之車輛,不得行駛公共道路,如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依規定除責令補稅外還將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稅務局提醒車主

車輛停駛期限最長為1年,恢復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登記,超過1年未復駛,原車牌就會自動註銷,之後如需繼續使用車輛應辦理驗車及重新領牌。

 

7.台南連三震 國稅局提醒:若有災損可抵稅 (2020/10/18聯合新聞)

周末台南連三震,國稅局提醒,個人因地震造成災損時,在申報綜所稅時也可列舉災損,但千萬別忘記拍照存證,受災修復費用相關發票或收據也要留存,在30日內向稽徵機關報備,明年報稅才能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民眾詢問,若家中遇地震導致個人財物遭受損害,可否直接列舉申報災害損失?

國稅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及施行細則規定,納稅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地震、風災等不可抗力災損,應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附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例如受災照片、受災修復費用的發票或收據等,向戶籍所在地或災害發生地的轄屬稽徵機關報備災害損失,可在損害發生年度,辦理個人綜所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

不過國稅局也表示,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國稅局特別提醒

民眾在災損發生當下,千萬要記得拍照存證,並在期限內申請報備,別因一時疏忽讓自己權益睡著。

 

8.疫情效應...納稅人滯外 先試算稅負(2020/10/19聯合新聞)

要回台灣一趟,讓自己成為稅務的居住者嗎?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非居住者在台灣的所得採就源扣繳,居住者要自行申報,合併綜合所得累進課稅。「納稅人可以試算一下自己的稅負,再做決定。」

選做居住者?還是非居住者?是新冠肺炎疫情給納稅人的考題。早在立法院開議後的第一次財委會,就有立委提醒財政部長蘇建榮注意這個問題,因為境管關係,今年很多人回不來。蘇建榮答復表示,知道有這個問題。至於立委追問財政部準備怎麼辦,蘇建榮沒有答復。

財政部目前沒有任何暫時放寬的規定,國稅局只能從現行規定答復納稅人的詢問。

如果選擇成為居住者,納稅人得在年底前回台一趟,讓自己在台居住一天以上。因疫情的關係,很多地區境管尚未解除,除了班機之外,回台後要檢疫隔離14天,再回工作地又要檢疫隔離,回台的成本不小,今年不少人都沒能回台。所以,國稅局官員從實務的角度,才會要納稅人先算算看:回不回台稅負差多少。

所得稅法規定,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綜合所得稅課稅方式對居住者和非居住者不同,居住者就是每年5月自行申報前一年度的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合併申報,累進課稅;非居住者是各類所得單一稅率就源扣繳。

國稅局官員說,如果成為非居住者,在台的薪資就源扣繳18%,台灣上市櫃公司發出的股利扣繳21%,租金扣繳20%,銀行利息扣繳20%。

很多扣繳義務人根本不知道納稅人今年人都不在台灣,還用過去的方式處理,國稅局官員說:「國稅局明年審核時發現,會要求扣繳單位追繳。」

國稅局官員解釋居住者的定義

分為在台灣有戶籍和沒有戶籍兩種。如果在台灣有戶籍的話,只要居住滿31天,就是居住者;如果住不滿31天,至少要住一天,而且經濟和生活重心在台灣,什麼叫經濟和生活的重心在台灣?參考的認定指標包括在台灣有所得、有勞健保、妻兒住台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