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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售股所得 納最低稅負(2020/11/16聯合新聞)
證券交易所得稅自2016年起停徵,不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企業仍需將出售股票等證交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並以12%稅率計稅。
企業及個人的所得稅申報,皆包括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俗稱最低稅負制),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別忽略申報基本稅額,若因此漏稅,將遭到稽徵機關補稅加處罰。
依規定,企業的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得等,應計入企業最低稅負制來計算基本稅額,其中常見的證券交易所得,常有公司誤以為在停徵證所稅後,也無須計入最低稅負,國稅局說明,這是錯誤觀念。
2.印花稅節稅小撇步~兼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契約書,可分別訂立,以節省印花稅(2020/11/12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
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每件憑證按新臺幣12元繳納印花稅,承攬契據每件按契約總金額1‰繳納印花稅;如同一契約書中兼具買賣及承攬性質即為概括性承攬合約,依規定應按較高之稅率或稅額課徵印花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
若契約內容兼具2種以上性質,選擇分別訂立契約書,可節省印花稅。舉例來說,甲公司購買機器設備1,000萬元及安裝維護作業費100萬元,訂立契約金額總計1,100萬元,此契約屬概括性承攬合約,應按契約總金額1‰繳納印花稅,稅額為11,000元;如果分開訂立機器設備「買賣合約」1,000萬元及安裝維護作業「承攬合約」100萬元,則分別依該合約性質,計算印花稅12元及1,000元,合計1,012元,可省下9,988元印花稅。
3.公司用小客車 留意折舊規定(2020/11/13聯合新聞)
公司採購自用乘人小客車,要注意平時列報折舊的規定、出售時計算折舊的方式不太一樣,台北國稅局表示,出售前的折舊要注意稅法的總價限額,但是出售後申報營所稅時,卻要用購車時的原價計算損益。
稅法對於高價小客車的認列規定特別嚴格,官員表示,依《所得稅法》第51-1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規定,企業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實際成本不能超過250萬元。
換句話說,如果買到價格超過250萬元以上的高價車,在持有車輛的期間內,企業想攤提折舊費用,稅務上必須當作用250萬元買到,用這個價格來計算折舊,溢價的部分沒辦法納入折舊計算。
因此若企業購置高價乘人小客車,在內部財務會計帳上的折舊費用,跟稅上的折舊費用就會稍有不同。
舉例來說
假設某建設公司購置一輛乘人小客車,要價500萬元,估計殘值100萬元,採平均法分五年攤提折舊。官員表示,依照查核準則提供的算式,用250萬元限額來計算,這輛車每年報稅只能列報40萬元折舊費用,但實際在財務帳上,每年則會認列80萬元折舊。
等到未來這輛車出售後,官員表示,申報當年度營所稅時,就要回歸原本財務會計所認列的折舊費用,核實計算這筆出售損益。
同樣以前述案例說明,假設該建商後來以250萬元出售,持有期間剛好二年,官員表示,這間公司到時計算出售資產損益時,應以售價250萬元,減除依會計帳上實際的未折減餘額(500萬元-二年折舊160萬元=340萬元),核算出售資產損失為90萬元。
出售時的折舊要核實認列,不用管原本持有時的折舊計算限額,從上述案例來說,如果該建商誤以稅法規定的折舊限額(二年折舊80萬元)來計算出售損益,出售資產損失將會誤值為170萬元,將會遭調整補稅。
4.股票交易所得免稅 有限制(2020/11/17聯合新聞)
股票等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免稅,但並非所有股份交易都可享免稅優惠,北區國稅局表示,包括獨資事業、有限公司等出資額轉讓,都不屬於證券交易,可能會被課徵最高40%綜所稅;部分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若簽證不確實,也會害股東出售股票時遭課稅。
無論上市櫃與否,公司股票經過合法的簽證程序後,便是屬於有價證券的性質,在交易過程依法課徵證交稅,而出售股票的交易所得可以免稅。
不過實務上還是會碰到幾乎例外的情形,官員表示,譬如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而是以出資額來認定股東的股份,那麼當原有股東轉讓出資額時,被轉讓的股權就不算是有價證券,而是股東本身的財產,出售利得就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要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如果是普通股東的話倒還好,但如果是事業創辦人賣掉公司,就發生過不少慘痛案例,最近國稅局就查到一位老闆,他在2014年創辦公司,出資額500萬元,做得有聲有色,後來2016年以1,300萬元的價格,將公司賣給新東家,誤以為不用申報綜合所得,結果被補稅加罰360萬元。
不只是有限公司,針對獨資事業的轉讓,也是同樣的課稅模式,官員表示,甚至實務上這類情況也會發生在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公司股票簽證沒做確實,股東出售未簽證股票時,也會視為財產交易所得,會被併課綜所稅。
認定轉讓出資額的財產交易所得,國稅局還是會核實計算,即以股東為取得該出資額,實際支付的價款為準,認定為出售時的成本,如果股東本身另有其他可供舉證的成本,也可以向國稅局一併提出。
5.出售紅單或預屋售有賺錢 國稅局:要報綜所稅(2020/11/16聯合新聞)
房市熱了,紅單或預售屋轉讓多了,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提醒,個人於年度中出售預售屋屬財產交易損益,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很多納稅人以為這不是買賣房屋、房子也沒有過戶到名下,或者以為國稅局查不到,賺了錢沒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今年房價上漲,提醒納稅人,國稅局會搜集資料,有管道可以掌握預售屋交易資料。
不管是建商取得建照前開始的紅單交易,或者是取得建照後、拿到使用執照前的預售屋買賣,國稅局都會搜集資料。
沙鹿稽徵所表示,預售屋買賣與一般出售房屋不同,買方購買的是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予買方的「權利」,所以屬財產權利之交易。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紅單和預售屋交易一般很少有費用,除非在有向建商要求變更設計而額外支付價金。
如果漏報預售屋財產交易所得被查到,屬有申報綜所稅案件,罰所漏稅額的0.5倍;如果連綜所稅都沒有報,罰所漏稅額的一倍。
6.未申報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 國稅局補稅罰款(2020/11/16聯合新聞)
父親死亡前一年贈與兒子20萬股未上市公司股票,兒子申報父親遺產稅時,未申報這筆「視為遺產」,台北國稅局補稅罰款。
台北國稅局表示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如贈與財產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所列特定人,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台北國稅局指出,特定人是指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
父親是一家公司的負責人,而且是唯一股東,這家公司不是上市(櫃)或興櫃公司,他原持有該公司股票100萬股。107年10月1日這位父親過世,過世當天名下剩餘股數為80萬股,兒子就這80萬股申報遺產。
台北國稅局追查這20萬股去向時發現,父親曾在106年5月20日將這20萬股贈與給兒子,因為未達贈與稅起徵點,沒有贈與稅問題,但屬死亡前兩年內對特定人的贈與,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計稅。
這家公司107年10月1日之資產淨值1,000萬元,20萬股時價為200萬元(1,000萬元×20萬股/100萬股),以200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計稅,除補徵遺產稅外,另裁處漏報罰鍰。
7.預售屋買賣 注意移轉時點(2020/11/16聯合新聞)
近期預售屋建案銷售熱,引發政府關注,財政部也已囑咐國稅局關注相關交易。財政部表示,稅務方面,個人買賣預售屋,視為「權利」買賣,須在隔年將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若買預售屋賣成屋,則是以成屋移轉時間為準,來判斷要以房地合一新制或舊制課稅,納稅人應依規定申報。
財政部表示
預售屋買賣與一般成屋買賣不同,不分新制或舊制,由於買方所購買的是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給買方的「權利」,賣方須將扣除成本後實際轉取的所得,在隔年申報綜所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財政部提醒
民眾出售預售屋,若買方分別在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的日期,作為所得歸屬年度。舉例而言,若甲先生轉賣預售屋權利給乙小姐,最後一次付款是在2013年,那麼所得就會算在2013年,須併入當年度所得來申報。
而近期也有民眾詢問國稅局,若買預售屋賣成屋,到底算是買賣權利或房地產交易?國稅局表示,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相關作業要點規定,房地取得日的認定,是以取得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因此若是賣出成屋,就不算買賣權利,應視為房地產交易。
國稅局舉例
若甲君在2015年底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定買賣契約書,並在2018年交屋,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甲君,甲君隨後在同年出售該房地,這時候等於是2016年房地合一稅上路後完成移轉登記,應適用新制課稅。
8.低於公告現值拍定取得土地再次移轉差額仍會被課徵土地增值稅(2020/11/17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法院拍賣的土地移轉現值是以拍定日當期的公告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現值,則以拍定價額為準。所以,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如拍定時以低於當期公告現值之價額核課土地增值稅,嗣後再行移轉時,因拍定價額與當期公告現值的差額屬土地的自然漲價,須按漲價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