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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110年6月30日(2021/5/15財政部賦稅署)
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即日起至110年6月8日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進入第二級警戒,財政部今日決定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本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
財政部說明
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因應社區傳播風險升高,為免民眾於短時間內前往國稅局申報,因群聚可能發生疫情擴散,該部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於今日公告全面延長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至110年6月30日。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下列作業期間:
一、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110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二、綜合所得稅透過網路申報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110年7月12日前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三、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10年8月2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資料得於110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四、營利事業經核准採特殊會計年度(週結制),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者,其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30日。
財政部補充說明
所得稅各項申報書、繳款書或通知書等已完成印製或寄發,原書表上所載申報繳納期限為5月31日,將自動展延至6月30日,民眾如有繳款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至綜合所得稅之各批退稅期程維持不變,民眾如於延長申報期間6月1日至6月30日採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線上或電話語音回復者,仍可適用第1批(110年7月30日)退稅。
財政部表示
透過延長申報繳納期限,與國人一起度過疫情難關,請民眾盡可能使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並利用多元方式繳稅,如有申報問題,可利用電話洽詢,以降低群聚感染風險。惟如民眾仍有臨櫃查調所得、扣除額資料或協助網路報稅需求而需親至國稅局洽辦者,請先至國稅局網站線上取號,以縮短等待時間,並請配合防疫規定全程佩戴口罩;各地區國稅局亦將強化防疫措施,確保民眾及國稅局同仁安全。
2.因應新冠疫情,扣繳義務人屬特定對象者所扣稅款得延期繳納(2021/5/17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因為新冠肺炎疫情的擾亂,身為扣繳義務人的您是否擔心因受隔離治療等因素,無法如期繳納扣繳稅款而被加徵滯納金呢?財政部已於110年5月7日針對此次疫情發布公告展延110年5月至7月各項稅捐申報繳納期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可以適用這項公告展延繳納所扣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是指因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至於可以展延的期限如下:
一、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其繳納期間在110年5月1日至5月10日、6月1日至6月10日及7月1日至7月10日者,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同年5月31日、6月30日及8月2日。
二、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其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10年8月2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20日。
另外,扣繳義務人如於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該局舉例說明
扣繳義務人甲於110年5月10給付境外A公司佣金100萬元,代扣稅款20萬元,甲原應於同年月19日前完成繳納及申報,但是,甲因曾與確診者接觸,而於110年5月13日被匡列隔離14天至5月27日,其申報繳納期限可展延至110年6月8日;甲後來不幸確診而接受隔離治療,致無法在展延期限屆滿前(6月8日)辦理申報繳納,倘其於110年7月15日隔離治療才結束,則其申報繳納期限可展延至8月4日。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
上述可適用展延申報繳納期限的扣繳義務人無須事前提出申請,惟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
3.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媒體以電子方式提示完整帳簿可享有獎勵措施(2021/5/6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媒體以電子方式如期完整提示帳簿,可享有下列獎勵措施:
1、 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可免再提示憑證供核。
2、 符合一定條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3、 各地區國稅局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與實務問題。
4、 稅務代理人、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受委任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成效優異者,可列為推薦參加績優稅務代理人、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之選拔。
不適用對象:
1、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
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
3、決算申報案件。
4、清算申報案件。
4.機關團體當年度支出未達收入60%辦理結餘款使用計畫注意事項(2021/5/17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於年度收支決算後若支出未達收入60%,且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者,得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該局說明
近期有不少機關團體來電詢問有關結餘款使用計畫相關問題。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3項規定,結餘款係指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合計數減除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後之餘額;同條第4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如有須變更者,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計畫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機關團體109年度結餘款為220萬元,且支出未達收入60%,故甲機關團體向主管機關提出109年度結餘款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留供110至111年度使用,嗣於111年度甲機關團體實際使用金額與原使用計畫金額不同,則甲機關團體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變更使用計畫,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即112年3月31日前)提出。至變更後之使用計畫期間仍以該結餘款發生年度(即109年)之次年起算4年為限,即最後年度為113年度,不得展延。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經主管機關同意其結餘款經費保留使用者,應依使用計畫確實執行,稽徵機關各年度均會列管追蹤查核,倘機關團體未依報經核准之使用計畫使用完畢,稽徵機關將就全部結餘款依法課徵該結餘款發生年度之所得稅。
5.轉帳繳納查定課徵營業稅,安全省時又便利(2021/5/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110年第1季之查定課徵營業稅即將開徵,繳納期間為110年5月1日至5月10日,請營業人依限繳納,並可選擇長期約定轉帳繳納稅款,安全省時又便利。
該局說明
國稅局為便利營業人繳納查定課徵營業稅,提供多元化的繳稅管道,營業人可持現金及繳款書至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四大便利商店繳納;亦可於繳納期間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或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轉帳方式繳納稅款,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納說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
營業人還可以選擇以「存款帳戶長期約定轉帳」方式繳納查定課徵營業稅,利用營業人在金融機構或郵局所開立的存款帳戶繳稅(合夥者可以負責人的存款帳戶辦理;獨資者可以負責人或配偶的存款帳戶辦理),只要申請一次,往後皆可使用。營業人只須將欲轉帳的存款帳戶資料填載於繳款書上所附的「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並蓋好印鑑章,寄回營業人所在地的國稅局,國稅局收到後會主動在每季查定課徵營業稅開徵前,郵寄轉帳繳納通知單,提醒營業人於約定的存款帳戶存足稅款,並且在當季稅款繳納日期最後一天,從約定的存款帳戶即時扣款繳稅,安全又便利。
該局呼籲,營業人多採用「存款帳戶長期約定轉帳」方式繳納查定課徵營業稅,可達到即時扣款繳稅的便利性,以免因事繁忙逾期繳納,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負擔。
6.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8.2萬元,請注意有無漏計扣除額(2021/5/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財政部於109年12月16日公告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元,納稅義務人於今(110)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速算公式詳附表。
提醒民眾注意的是,上列公式(B)中之「扣除額」,係指一般扣除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擇一)及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只要任何一項扣除項目漏計,就會導致基本生活費差額計算錯誤,最常見的就是漏計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
甲君於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列報父親免稅額,卻漏未申報父親之利息所得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各6萬餘元,致甲君申報戶之基本生活費總額(A)大於其申報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B),而在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減除基本生活費差額(C)。經原查將甲君父親之利息所得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總額,並重新計算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該申報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B),大於該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A),乃剔除甲君自行列報可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並通知甲君補繳稅額3仟餘元,甲君不服,主張父親利息所得經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所得並未增加,不應補稅云云,申請復查,經該局詳加書面解說後,始了解係因其基本生活費計算錯誤,並非就利息所得補徵稅額,遂撤回復查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
納稅義務人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注意仔細檢視是否已將申報戶中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全部納入及免稅額、扣除額是否均已據實申報。
7.宅府報稅最防疫 至5月28日前停止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2021/5/17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至5月28日止提升雙北地區疫情警戒至第三級,許多縣市亦隨即提升疫情警戒至準第三級,財政部衡酌今(110)年報稅已延長至6月30日及全民防疫為當務之急,宣布全國各地區國稅局至5月28日止,全面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
該局說明
國稅局在5月28日(含)前,包含臨櫃查調所得或扣除額資料、協助網路報稅及遞送證明文件等皆暫停服務,為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疫情期間請民眾宅在家,多加利用手機、平板或電腦網路報稅或以稅額試算回復確認完成申報,不僅協力共同防疫,還可參加報稅抽大獎,最高獎金5萬元商品禮券等你來拿喔!
該局進一步說明
今年申報新增手機報稅及行動電話認證2項新措施,民眾可使用手機進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報綜合所得稅,手機、平板及電腦都可以利用「行動電話認證」進行身分認證,只要選擇電信業者、輸入行動電話號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健保卡卡號,即可快速登入申報系統,下載109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之後就可以報稅,全程無需使用讀卡機,免出門、免安裝APP,即可依查詢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輕鬆完成申報。
8.個人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於限額內扣抵大陸地區繳納之稅額,不會重複課稅(2021/5/11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民眾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但在大陸地區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不會重複課稅。
該局說明
最近查獲多起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漏未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致遭補稅處罰之案件。該局並指出,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其在大陸地區繳納之所得稅,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不會產生重複課稅情事,惟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
甲君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包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為50,000元,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為45,000元,其差額5,000元就是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甲君可申報之大陸地區已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之金額,則以5,000元為上限。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
因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應依法一併辦理申報,以免造成漏報遭補稅處罰,並記得取具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以免不得扣抵應納稅額,影響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