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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利事業如有預收貨款情形,應注意於完成貨品交付時轉列為營業收入 (2021/10/6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如有預收貨款情形,應注意於完成貨品交付時轉列為營業收入。
該局說明
營利事業銷售商品常有預收貨款情形,於預收貨款時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並帳列預收貨款,嗣交付貨品時,才認列營業收入。故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會產生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情形,應於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下調整說明其差異原因。嗣貨品交付交易完成,收入已實現,應將帳列預收貨款轉列為交易完成年度之營業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局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107年度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填載「本期預收款」76萬餘元,且於107年度資產負債表帳列預收貨款76萬餘元,惟該筆金額在108年度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中卻未填載於「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亦未申報於108年度資產負債表中,經該局查得該筆預收貨款已於108年度完成貨品交付,卻未轉列108年度營業收入,致短漏報營業收入,除依法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
營利事業應多加注意如有預收貨款,請於完成貨品交付時務必轉列當年度收入,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及處罰。
2.公司未依執行命令扣取欠稅員工薪資,改執行公司財產!(2021/10/22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有公司會計人員來電詢問,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核發扣押欠稅員工薪資之執行命令,該如何處理?
該局說明
納稅人如果欠稅未繳被移送強制執行,而納稅人領有薪資所得時,強制執行機關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會發出扣押薪資之執行命令,請納稅人任職的單位或公司就欠稅員工每月薪資3分之1範圍內予以扣押,交付稅務局抵繳欠稅款,直至全部清償為止。
該局特別提醒各單位公司行號會計相關人員,收到欠稅員工的扣薪命令時,務必依據執行命令辦理,如果員工已離職或是其他原因致無法代為扣薪,記得要在收到函文後10日內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若無正當理由未依照執行命令扣薪,則稅捐稽徵機關得以債權人身分申請逕向公司強制執行,將嚴重影響公司權益及形象。
3.室內裝修設計業應於收取裝修款項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2021/10/19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承攬個人房屋設計、裝修工程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屬包作業,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制,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之土地及房屋,應依其房地交易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之餘額為所得額報繳應納稅額。是其支付房屋裝潢、修繕工程等費用,須取得並妥善保留相關單據(如裝修之工程估價單、付款明細、統一發票等)以便於日後提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邇來經常發現,個人申報房地合一稅案件,主張扣除之室內設計或裝修等成本費用,因承攬之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遭國稅局補徵應納營業稅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等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從事承攬房屋修繕、裝潢工程之營業人請儘速檢視,如因一時疏忽漏開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4.海關呼籲網購宜謹慎,進口違法貨物可能沒入、罰鍰並負擔銷毀費用(2021/10/20財政部關務署 )
近年來電商貨物盛行,民眾上網購物,進口違規貨品多,臺北關投入大量人力積極查緝,經統計110年1月至9月,私貨及逾期貨物銷毀件數已逾4,000案,銷毀重量已逾65公噸,銷毀貨物有電子煙油、仿冒品及肉類製品等。臺北關表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應予沒入之貨物,依貨物性質、是否具商銷價值、所涉相關進口管制規定等考量,後續處理方式大致可分為變賣、贈與博物館展示或學術機構研究、移交主管機關處理及海關銷毀等。
臺北關進一步說明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4規定及財政部107年9月27日台財關字第1071021392號公告,海關緝私條例裁處沒入之貨物或物品,須為適當處理,其處理費用逾新臺幣5,000元者,由海關核發處分書向受處分人(進口人)追徵全額費用。一般貨物每公斤銷毀費用約為10元左右,如為農藥、毒性化學物質、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等特殊物品,每公斤銷毀費用恐逾200元。
臺北關另呼籲民眾切勿訂購來路不明之貨物,如仿冒品、肉製品等,並請國人告知在國外之親友,切勿以身試法,除貨物被沒入及罰鍰外,進口人可能還須負擔額外銷毀費用,為免遭重罰而後悔莫及,除呼籲快遞業者應嚴格篩選及控管承攬之貨物外,並鼓勵跨境網購民眾踴躍註冊使用快遞實名認證APP「EZ WAY易利委」,保障個人權利及個資安全,共同改善貨物通關效能及秩序。
5.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2021/10/22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執行業務者依據帳簿憑證資料辦理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列報之各項費用應為其執行業務所直接必要之支出。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計稅。次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
該局最近查核某會計師事務所案件,發現該事務所列報租金費用較上期鉅額增加,雖已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惟按該租賃契約內容,所承租房屋地址並非執業場所登記地址,經向該房屋之管理委員會調閱大樓管理規約,該址僅供住宅使用,另該事務所亦無法提供租用該屋與業務相關之證明資料,遂剔除該筆租金及相關裝修攤提費用約新臺幣150萬元。
該局呼籲
執行業務者列報各項費用,除需取具合法憑證外,應與業務直接必要相關,以免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6.個人受有保險理賠之醫藥費不得再列舉扣除(2021/10/1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民眾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金,不論是實支實付型,或無須提供醫藥費收據之日額型,只要屬於受有保險給付範圍,就不能再列報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保障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於計算綜合所得稅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但醫藥費如已受領保險給付,則不得再申報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
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76萬餘元,經查得其中74萬餘元已受有保險給付予以減除,甲君不服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系爭74萬餘元為住院日額型醫療保險理賠金,係按住院日數定額給付之保險金,雖無須檢附醫療單據即可申請理賠,惟該給付之理賠金係因住院而給付,依所得稅法規定不得再申報扣除,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費時,除須確認係屬醫療性質費用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外,應將醫藥費逐筆減除各險種之保險給付後,如有未獲理賠之醫藥費才可以列報扣除。
7.房東收取租金及押租金,應依法列報租賃所得,以免受罰(2021/10/19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個人出租房屋所收取之租金,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租賃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將補稅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收取之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倘未能逐項列舉者,可適用財政部頒定之費用標準,按全年租賃收入之43%扣除必要費用。財產出租,另外收有押金或任何類似押金之款項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7年度將房屋出租予乙君,約定每月租金50,000元並收取押金360,000元,甲君應申報租賃所得為344,134元〔(50,000元×12個月+360,000元×1.04%)×(1-43%)〕。然甲君於該年度漏未申報租賃所得,經該局查獲補徵稅額41,296元並處罰鍰20,648元。
該局特別提醒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短報情事者,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個人如有出租房屋取得租金,請確實依據相關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被查獲而遭補稅處罰。
8.境外稅額扣抵 留意三要點(2021/10/24聯合新聞)
企業申報所得稅時,境外所得如果已在國外繳稅,可在一定限額內扣抵,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在計算可扣抵稅額時應留意三件事,包括境外所得應扣除成本、扣抵上限、所得是否適用租稅協定等。
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的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在申報所得稅時,應就其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營所稅,不過源自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繳過所得稅,可在報稅時扣抵,但扣抵數額有一定規定。
國稅局整理三大注意事項,提醒營利事業留意。首先,境外所得額是指國外收入減掉相關成本費用。
舉例來說,甲公司在109年度取得來自泰國收入共900萬元,取得這筆收入的相關成本費用為300萬元,此時在計算加計境外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時,應以境外所得600萬元來計算,而非900萬元。
第二,可扣抵境外稅額有一定限額,不得超過境內所得加計境外所得後,依國內營所稅率計算,所增加的應納稅額。
以前述甲公司案例而言,甲公司境內所得800萬元,境外所得600萬元,我國營所稅率20%,原本境內所得應繳稅160萬元,加計境外所得後應繳稅280萬元,增加的120萬元原則上即為可扣抵上限。
第三,營利事業記得留意租稅協定規定,如果取得境外所得,是屬於租稅協定中免稅或訂有上限稅率的所得,當地稅局卻沒有給予租稅協定優惠,導致溢繳國外稅額,溢繳部分仍無法在我國申報扣抵。
再以甲公司舉例,甲公司自泰國取得的900萬元是權利金收入,依據台泰所得稅租稅協定,權利金上限稅率為10%,也就是90萬元稅額,因此甲公司在台灣報稅時只能列報扣抵稅額90萬元。
不過甲公司在泰國卻繳了135萬元的所得稅,等於多繳45萬元,國稅局表示,甲公司可向台灣國稅局申請「居住者證明」,據此向泰國在地稅務機關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