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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土地退稅,5年內再出售將追繳原退稅!

(2016/2/16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小陳最近收到稅捐處追繳4年前因重購土地申請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感到相當疑惑,經向稅捐處洽詢原來是違反重購退稅5年內不得再行出賣移轉的規定,而遭追繳之前所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

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如果符合自用住宅重購退稅規定,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而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供營業使用、出租他人及戶籍遷出等情形)者,將會被追繳原退稅款,市民朋友千萬要注意,以免荷包失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