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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115/02/11

1. 營利事業舉辦年終尾牙餐會及抽獎活動支出,應注意列報規定(2026/02/06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又值歲末年終之際,不少企業舉辦年終尾牙活動,以慰勞員工過去一年之辛勞,為了炒熱氣氛,準備豐富禮金或禮品進行摸彩活動,而其相關活動成本(費用)及接受往來廠商贊助,其稅務列報規定營利事業不可不知!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歲末尾牙及抽獎活動,列報相關成本(費用)及所得應注意下列規定:

一、勞動部規定營利事業舉辦歲末尾牙宴請全體員工聚餐,係屬事業主慰勞員工一年來辛苦所舉辦之活動,非一般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之聚餐活動,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而應以其他費用列支。

二、營利事業若以自行生產之產品或購入之存貨轉為抽獎活動之禮品,該筆支出已轉列為其他費用,該生產成本或進貨成本不得再重複列報於成本。

三、營利事業收到往來廠商出資認捐尾牙餐費或捐助摸彩品獎項,應列入其他所得,並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至於贊助往來廠商尾牙餐費或捐助摸彩品獎項,則應列報為交際費,並應注意不得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之限額規定。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辦理尾牙或抽獎活動時,除應注意前開事項,妥善保存餐費及禮品採購等相關支出憑證外,並應列報於正確之會計項目,如有接受往來廠商贊助情形,亦應列為當年度之其他收入,以避免發生漏報所得之情事。

2.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下載當期電子發票媒體檔據實申報,以免受罰! (2026/02/05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請注意,爾來國稅局查獲數家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未據實申報營業稅,查獲漏報銷售額新臺幣300餘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已就其短漏報銷售額裁處罰鍰。
該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於次期開始15日內,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營業稅。而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因已將統一發票相關資訊傳輸到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須於次期開始15日內,下載當期完整期間之電子發票媒體檔(例如:115年1月15日前,應下載11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電子發票媒體檔),並據實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查獲漏報之營業人,有新設立且初次使用電子發票者,因不諳申報系統操作流程,致未先於平台下載當期已開立之電子發票媒體檔,匯入申報軟體後上傳而漏報銷售額;亦有營業人因新舊會計人員交接,舊會計人員於當期結束前即先行下載電子發票媒體檔移交,而新任會計人員於申報前未重新下載當期完整之電子發票媒體檔,以致部分電子發票漏未申報而短報銷售額。因此,國稅局特別提醒,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尤其係新設立、變更負責人、復業、會計人員異動或初次使用電子發票者,於申報前確實審視營業稅申報資料是否正確;申報之後如發現有短漏報情形,於未經檢舉及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免予處罰。

3.營利事業取得政府各項補助款,應注意收入列報規定(2026/01/30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受領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除有特別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外,原則上應全數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除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得依財政部93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號令規定,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外,原則上應全數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冷藏設備帳列資產並提列折舊費用,惟漏未申報所取得之補 助款,經該局就政府補助款金額,按該冷藏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10年,核定甲公司112年度短漏報政府補助款收入25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應特別注意補助款收入認列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4.營利事業將供銷售之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獎品,費用列報規定報您知 (2026/01/26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將供銷售之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獎品犒賞員工,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作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者,仍應按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實際成本轉列費用,免按時價列帳;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該局舉例,甲公司將售價新臺幣(下同)30,000元供銷售的商品,無償提供予其他企業作為尾牙獎品,該商品產製實際成本為25,000元,甲公司應依售價(即時價)30,000元作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減除,但帳上轉列之交際費金額應為產製實際成本25,000元。

時值歲末年終之際,該局另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以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節慶獎品時,應按實際成本轉列交際費;若有誤以售價轉列交際費之情形,應自行依法調整,以免申報錯誤。


5.人工生殖機構應依法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2026/02/0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隨著社會結構改變及晚婚、少子化趨勢,國內不孕症治療及人工生殖醫療需求逐年增加。為協助有生育需求之家庭減輕經濟負擔,政府近年持續推動鼓勵生育政策,包含擴大不孕症治療補助、人工生殖療程補助等措施,協助民眾透過人工生殖醫療實現生育目標。在政府政策支持與醫療科技進步雙重推動下,人工生殖療程已成為許多家庭求子的選項。惟相關婦產科醫療服務中,仍有相當比例屬健保給付範圍以外之自費項目,業者是否依法誠實申報,攸關租稅公平與國家財政健全,亦成為社會關注重點。

該局指出,醫療院所依法應設置帳簿,完整保存交易憑證,並依實際經營情形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該局近期透過大數據、跨機關資料,並蒐集醫院網路公開資訊及市場收費行情等進行分析,發現部分醫療院所申報人工生殖之自費收入與實際經營規模顯不相符,為維護租稅公平並確保稅制健全,列為重點查核對象,該局已查有應依法核增執行業務自費收入並補稅之案件。

 該局提醒,隨著科技進步,稽徵機關掌握課稅資訊的來源日益多元,查核技術也不斷精進,任何漏報收入或虛增成本的行為,將更容易被查得,呼籲業者勿心存僥倖並自行檢視,如發現有漏未申報情形,在尚未被檢舉、尚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啟動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補申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6.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以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限(2026/02/0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個人申報基本所得額,如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規定,海外財產交易若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如同年度無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超過所得,則不得與同年度其他類別(如營利、利息所得)之海外所得相抵,亦不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扣除。另損失及所得均須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方可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度處分海外有價證券而有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惟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甲君主張其上一年度(112年)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810萬元,經扣除後已無所得,故未申報海外所得。由於112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可於同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不能拿來抵次(113)年度以後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因此,案經該局調整補徵113年度基本稅額40萬元,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海外之金融商品或各類財產,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課稅規定,倘自行檢視發現有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額,可免予處罰。

7.個人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應據實列報取得成本(2026/01/26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交易所得額,以核實認定為原則,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2點第1項第1款規定,如為買賣取得者,成本之認定是以購買時之成交價額為準,亦即應以實際支付價款金額,作為取得房地之成本辦理申報。

該局日前查獲甲君113年度買賣移轉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以購入房地簽約之買賣合約書總價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列報取得成本,經該局審理後,查得甲君購買房地,原訂契約總價款1,300萬元,嗣後就房屋辨理變更設計,經建商追減款100萬元,甲君購買房地之成交價額應為1,200萬元(1,300萬元-100萬元),即原始取得成本為1,200萬元,甲君未就房地之實際成本及所得據實申報,涉短漏報房地交易所得100萬元。甲君雖主張係依買賣合約書申報,且無折讓單據等情,惟甲君與建商就工程變更設計部分合意追減100萬元,並約定於交屋結算時再退款,且交屋結算清單亦明載折讓款,是甲君當可得知房地購買折讓情形及原始取得成本為1,200萬元,其短漏報房地交易所得,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裁罰14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交易房地漏未申報或有申報錯誤之情形,應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或辦理更正,若有應納稅額應加計利息自動補繳,以免受罰。

8.個人出售連續繼承取得之房地,如係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適用房地合一稅制(2026/01/26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個人出售連續繼承而取得之房屋、土地,如該房地「最近一次」繼承之被繼承人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屬所得稅法規定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出售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規定課徵所得稅(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新制),採分離課稅,而非僅就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以下簡稱舊制)。考量繼承發生原因及時點均非被繼承人及繼承人所能控制,繼承人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地,如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得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就房屋交易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同其他各項所得課稅;如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則應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又所出售房地為連續繼承〔指連續發生2次以上(含當次)繼承〕而取得者,應以「最近一次」繼承之被繼承人取得日為準,據以判斷應適用新制或舊制,倘屬房地合一稅新制課稅範圍,於計算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繼承之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

案例一:甲君之父於100年3月間購買A房地,甲父於104年5月間死亡,由甲君之母繼承取得A房地,嗣甲母於107年6月間死亡,再由甲君繼承取得A房地,並於113年2月間出售,因最近一次繼承之被繼承人甲母係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繼承取得A房地,甲君出售A房地,得適用舊制,僅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案例二:乙君之父於100年3月間購買B房地,乙父於105年5月間死亡,由乙君之母繼承取得B房地,嗣乙母於107年6月間死亡,再由乙君繼承取得B房地,並於113年2月間出售,因最近一次繼承之被繼承人乙母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B房地,乙君出售B房地,應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於計算持有期間時,將連續各次繼承之被繼承人(乙父及乙母)持有期間合併計算(100年3月間至113年2月間),超過10年,按適用稅率15%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交易房地,可依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我檢核表(如附件)自行檢視,如有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而未依限申報者,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補報補繳。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