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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115/08/31

1.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且屬於分開計稅合併報繳者,其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2026/08/28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按房地持有期間不同,適用45%、35%或20%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前述規定計算之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其前開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另外,營利事業如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則以前述計算之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上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0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A公司112年度交易B、C及D等3筆房地,分別產生房地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交易損失60萬元及交易所得50萬元,按房地持有期間核認應適用之稅率分別為20%、35%及45%,土地漲價總數額均為零,因當年度並無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可減除,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所以損失60萬元可以自行選擇先減除適用較高稅率45%之所得50萬元,再減除適用稅率20%之所得10萬元。若尚有未減除餘額,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時,應留意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計算交易所得。

2.營利事業興建廠房支付之借款利息是否可列為當期費用(2026/08/27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借款興建廠房,在建造期間應付的利息,應作為該廠房的成本,直到興建完成後應付的利息,才可以列報為當期費用。
該局說明,常接獲民眾詢問,營利事業借款興建廠房的借款利息如何列報?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8款規定,因興建廠房而借款之利息,應先判斷廠房建築是否完成,若廠房建築尚未完成,在建造期間應付的借款利息,應作為該廠房的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廠房建築完成後,即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後,應付的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300餘萬元,經查該筆借款係甲公司用於支付興建廠房的工程款,因該廠房興建工程截至113年底尚未完工,甲公司列報300餘萬元之利息支出屬建造期間之應付借款利息,依上述規定,該筆利息支出不得作為當期費用列支,應轉列為廠房的建造成本,遂核定補徵稅額60餘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因借款興建廠房而支付之借款利息,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確認廠房建築是否完成並正確以資本支出或費用支出列帳,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3.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帳簿憑證,並正確歸屬成本或費用,以確保租稅權益! (2026/08/25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應落實帳簿憑證保存,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核實列報製造費用,勿將「製造費用」錯列為「營業費用」,以降低補稅風險。

 該局表示,稽徵機關於查核案件時發現,部分營利事業未能提示成本帳簿及原始憑證等資料,以資證明營利事業結算申報之「營業費用」分類屬實,經稽徵機關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0條規定,將應列為「製造費用」之項目轉正為營業成本,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給付生產線檢測人員薪資新臺幣(下同)1,950萬元列為管理費用,因營利事業無法提供生產日報表、領料單及成本計算表等成本帳簿與原始憑證供查核,稽徵機關查核後除將該等應列為製造費用之間接人工費用轉正至營業成本外,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定該公司所得額及調增應納稅額39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成本帳簿及原始憑證以備查核。稽徵機關於查核時均會檢視營利事業列報之費用及損失,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如銷售、管理費用)及營業成本(如製造費用),分別審定並轉正。

4.營業人停業中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仍應於發生當期申報營業稅扣減進項稅額 (2026/08/20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之進項憑證,如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辦理停業後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情形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5年3月向乙公司購買供銷售用商品,進貨金額新臺幣(下同)40萬元,進項稅額2萬元,並於115年3至4月期申報營業稅時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甲公司於115年5月辦理停業登記,同年6月退回部分商品,發生進貨退出金額20萬元,進項稅額1萬元。雖甲公司當時已處於停業期間,但因該筆進貨原已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仍應於115年5至6月期營業稅申報書列報進貨退出或折讓,扣減進項稅額1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於停業期間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情形,應依規定取得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或辦理更正申報)。如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5.迎戰酷暑換冷氣,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3大重點提醒(2026/08/28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民眾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之全新冷氣,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每臺最高可退稅新臺幣2,000元。
該局說明,隨著夏日高溫熱浪來襲,民眾換購新冷氣機需求上升,為避免民眾錯失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之機會,彙整3大重點提醒如下:

一、分離式冷氣機僅「室外機」具能源效率分級,因此只有「室外機」可以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二、購買產品需符合能源效率分級第1級或第2級,民眾可在產品標示資訊上確認,或至「經濟部能源署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網址:https://ea03.moeaea.gov.tw/e0410/03/)/已核准產品」查詢,產品類別選擇「無風管空氣調節機(114年新基準)」確認所購買產品之能源效率分級。

三、申請期限為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以網際網路線上或書面方式向任一國稅局(含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9月17日購買符合能源效率分級第1級冷氣機1臺,並於同日取得統一發票,惟遲至115年4月10日始提出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因申請日已逾購買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115年3月17日)之法定期間,致該局無法核准其退稅。

該局呼籲,民眾購買冷氣符合退還減徵貨物稅要件者,請於購買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並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網址:https://gov.tw/Lp9)」線上申請。

6.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減輕受災車主換車負擔(2026/08/28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邇來常有颱風及午後豪大雨,民眾的愛車常因暴雨侵襲成為「泡水車」或遭土石流毀損,事後報廢受災損壞之舊汽、機車並購買新車,符合一定條件者,可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減輕受災車主的經濟負擔。

該局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民眾報廢持有滿1年且出廠10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出廠4年以上且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之舊機車,於舊車報廢前或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汽車每輛最高可減徵退還新臺幣(下同)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可減徵退還4,000元;另自114年9月7日至119年12月31日止新購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之新小型小客車或150cc以下之新小型機車(以上均不含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機車),汽車每輛最高可減徵退還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可減徵退還2,000元,上開購買新車與汰舊換新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額可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開了12年的愛車因遭受風災變泡水車,甲君便將泡水車報廢,並於報廢日後6個月內購買1,800cc之新汽油小客車並完成領牌登記,甲君即可申請退還新車貨物稅額最高10萬元。

該局提醒,舊車報廢日與新車新領牌登記日必須在「6個月內」完成。不論是「先報廢舊車再買新車」或「先買新車再報廢舊車」皆可辦理。

7.個人交易預售屋不符自住要件,不適用重購退稅優惠(2026/08/27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為減輕購屋自住者之換屋負擔,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所繳納之房地合一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得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惟不包含交易預售屋。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1項規定,民眾先出售舊「自住房地」,再購買新「自住房地」,必須在舊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2年內,購買新房地,且新、舊房地均須符合「自住房地」的要件,才能依比率退還已繳納的房地合一所得稅。另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自住房地」須符合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或使用權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該等房屋或使用權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構成要件,而預售屋通常是建商於取得建造執照後「還沒蓋」或「正在蓋」就先行銷售的未來建築物,尚無法供自住使用,未符合自住房地要件,不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該局呼籲,民眾於申請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時,應謹慎留意相關要件規範,以維護自身權益。  

8.個人房地合一稅經核准適用自住房地重購優惠者,請留意「5年列管限制」,以免前功盡棄
(2026/08/27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近期發現個人經核准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案件,嗣經查獲重購屋5年內有戶籍遷出、出租、供營業使用或再行移轉等情形,因不符合自住房地要件,遭國稅局追繳稅款。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納稅義務人於出售自住房地,並於2年內重購新屋,無論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出售屋及重購屋皆符合自住房地要件者,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惟經核准案件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將會追繳原退還或扣抵之稅額。

該局進一步補充,實務上常見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情形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持續設立戶籍在重購屋。但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原所有權人死亡,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重購屋者除外。

二、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實際居住在重購屋。

三、將重購屋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四、出售或再移轉重購屋。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10月出售A房地,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新臺幣(下同)120萬元,112年8月購買B房地,經核准適用自住房地重購退還稅款120萬元,今(115)年3月國稅局發現,原設籍B屋的甲君,已於114年12月31日將戶籍遷出,且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未設籍B屋,甲君雖主張全家實際居住B屋,但因其重購後5年列管期間遷出戶籍,致重購屋不符合自住房地要件,遭追繳原退還稅額120萬元。

該局呼籲,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之租稅優惠係為減輕民眾因自住換屋而增加之租稅負擔,但民眾常容易忽略重購屋5年列管期間相關規定之限制,因此特別提醒民眾於換屋前宜審慎評估未來居住及持有規劃,重購屋應符合戶籍登記及實際居住之自住要件,以免遭追繳原退還或扣抵之稅款,以保障自身權益。